油漆桶处罚案例(私自处理油漆桶违法吗?)
处理油漆桶犯法吗?
油漆是易燃易爆物质,随意丢弃可能会造成危害,有过油漆桶爆炸这样的案例。但是目前来说,只是丢弃油漆桶好像还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与其相关的有污染环境罪和倾倒危废罪等等,主要还是看程度和后果的,去相关部门反应,乱丢可能会进行罚款,有安全隐患的话会管理的。上海正欧希望可以帮到您。
[img]危废违法掩埋两千吨县领导要追责吗?
要追责。有案例:1月22日,群众投诉新建镇联新村马岭自然村洋平头山上有人倾倒并掩埋大量废物。案情真相:将茶杯抛光产生的废物填埋,担心案发再次挖掘转移。原来,陈某某在永康市有自建厂房,曾租赁给他人做茶杯。可租赁结束后,抛光工序产生的工业固废堆积在厂房一直未处理。今年1月,陈某某受聘至老家洋平头山工地上开挖掘机时,发现有多处开挖的闲置空地。于是陈某某起了歪心思,将永康的固废分5车次拉到此处倾倒。同时为掩人耳目,陈某某还利用工作之便,连夜驾驶工地上的挖掘机,将废弃物用泥土覆盖。在得知执法人员到工地查询线索时,陈某某考虑到快过年了,执法人员要放假了,如果年后找不到这批废弃物,就可以瞒天过海、逃避处罚,遂协同家人将一部分废弃物重新挖掘出来,临时堆放。但当了解到环保和公安已组成联合调查组时,陈某某感到纸包不住火了,于是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在永康境内的另一处填埋点。1月31日(正月初七),填埋物认定显示,该批废物主要为废油漆渣和废油漆桶,废物代码分别是HW12染料、涂料废物和HW49其他危废,废物代码分别是900-252-12和900-041-49,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为减少这批危废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尽快向公安部门移送这一涉刑环境案件,自2月1日开始,执法人员着手推进工作。从陈某某交代的另外一个填埋点着手挖掘,再到协调各乡镇卡点,分批清运两个点位的危废,对接临时储存点位及开展过磅等工作,这些平时1天即可完成的工作量,但在疫情期间足足用了5天。最终这批危废称重超过8吨。“这次处置工作有点像‘敌后武工队’,全程逆行,依靠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完成了任务。”缙云分局监察大队舒煊科指了指脸上的口罩,告诉记者说,“我们全程也做好自身防护,在村口借了张桌子,露天做笔录,到现场指挥工人挖危废,拿着通行证穿越各个疫情检查卡口,最后过磅、入库。中间的经历太坎坷,起初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更叫不到人干活,但最终我们克服了这些困难。”缙云分局已与第三方企业签订了合同,正在无害化处置这批垃圾。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1.土建筑业事故案例分析冒险往下跳 坠滑竖井中
发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茅村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木工组长卫xx带领邵xx(临时工)上到6号冷却塔安装竖井闸门。闸门沿门槽放下约700mm后就再也放不下去了,邵xx说下去看看,就揭开一块盖板面对竖井,两手撑住主水槽两壁向下跳。只听“啊”的一声,邵xx(男,25岁,四级木工,本工种工令五年)就坠入中央竖井并滑进循环水管底部,落差高达11.33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邵xx过于自信,没有踩配水槽口作为中间踏步下到主水槽底板,而是迅猛地往下跳,在重心失稳、双脚悬空的状况下滑入中央竖井。
预防措施:
(1)严禁冒险作业。
(2)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意识。
2.刷漆违章抽烟 引火烧身死亡
发生事故日期:1988年8月27日18时20分
发生事故地点:包头二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包二电厂6号水塔筒壁防腐抗渗采用铁聚氯乙烯涂料和氯硫化双组分色漆涂刷。涂刷是用慢速卷扬机提升6米长吊篮上载五人和20桶漆及半桶备用稀米起落作业。当由上向下刷到60米处时,临时工李xx和黄xx抽烟,将未燃尽的火柴杆丢在油漆桶内、油漆、稀料瞬间起火,火势漫延。李xx(男,25岁,电工,本工种工令三年10个月)身边是火点,火势凶猛,待吊篮降落到地面时,李xx已被烧死。
事故原因分析:
(1)工地各级负责人对防火安全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李xx和黄xx二人易燃品旁抽烟并将未燃尽的火柴杆抛入油漆桶内起火。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预防措施:
配料、刷油人员作业时严禁抽烟,上岗前进行检查,身上是否携带火种,切实做到在易燃易爆场严禁烟火。
3.吊盘无防护 倾斜人坠落
发生事故日期:1987年4月4日14日15时32分
发生事故地点:清镇电厂扩建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防护装置缺乏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起架工郭xx等三人带领民工六人上烟囱提升盘。当吊盘由196米提升到197.5米时,六个倒链中有两个已提满行程。这时郭xx和郭xx两人各换一个倒链。在取下倒链钩子时,引起吊盘轻微晃动。此时民工杨xx站在吊盘较高的一侧(因六名民工拉倒链不同步而产生倾斜,盘径5.4米)有离吊盘边缘只有约200~300mm。这时吊盘与砖内衬之间有400mm空隙,杨xx(男,19岁,包工队力工)从此空隙中坠落至0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吊盘缺乏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没有系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吊盘提升时没有专人统一指挥,六个倒链提升不同步,造成吊盘倾斜,导致吊盘一侧间隙过大,因晃动人站不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预防措施:
(1)完善吊盘的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2)吊盘提升要设专人指挥,防止吊盘产生倾斜现象。
4.锯长料一人操作 木刺入左眼身亡
发生事故日期:1979年9月25日15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吉林火电二公司房产修建队木工间。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孙xx使用电锯窗木料,将一块40×60×2590毫米木料改冲成30×40毫米的方子,当方子推进锯口940毫米,还剩650毫米长时,方木受锯片弹动而被弹断,一块锥刀形状木刺飞出,刺入孙xx(男,57岁,六级木工,本工种工令二十三年)左眼角里侧部位,因刺进140毫米深,伤及脑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锯40×60×2590毫米的方木应一人推料一人接料,孙一人操作,造成已锯开的料被锯片弹动,将方木弹断,飞起木刺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
(1)使用锯床锯长料时应两人操作。
(2)锯料前应把边梢不成材部分先截断。
(3)严格遵守锯床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无知用手送小料 右手姆指被锯掉
发生事故日期:1970年10月22日14时。
发生事故地点:宝山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重伤1人。
事故简要经过:
木工(临时工)严xx在木工间制作元钉箱,尚缺一小块木板(500×50毫米),便取来一块附有少量水泥的旧木板按要求规格在圆锯机上锯下。后因锯缝不直,严xx又想在圆锯机上截去5毫米的一小片,但因锯片太钝引起木条跳动,严xx开始时用两手推,将近尾部70毫米时,改用右手拇指及食指压住木条向前推送,结果因木条跳动,右手拇指滑入锯槽,被切断一节半,造成重伤。
事故原因分析:
(1)严进厂后未受过使用圆锯机的操作规程教育,且用手直接送小料,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木工间的圆锯机及其他木工机具缺乏严格管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认真,管理不善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预防措施:
(1)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圆锯机锯小料时,严禁用手直接送料。
(2)加强木工机具的管理。
6.短料潮湿带节痕疤 手退锯料三指伤
发生事故日期:1988年5月9日7时15分。
发生事故地点:太原一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重伤1人。
事故简要经过:
五级木工张xx用圆锯破一块600×50×100毫米的方木。张一人操作因木料潮湿并有一个大节疤,因此木料夹锯,方木飞出,张(男,29岁,五级木工,本种工令十四年)失去平衡,右手触到锯片上,三手指锯伤。
事故原因分析:
张xx违反操作规程,推料未用推棍,且选料有问题,致使右手锯成重伤。
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圆锯安全操作规程。
(2)不得选用潮湿和大节疤的木料。
环保局对乱扔油漆桶罚款标准?
企业是不能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只能自行暂存,由危废公司处置。除非企业自身是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所以还是找专门的危废处置公司来处理,危汇网就挺好用的,会提供危废处理,医废处理,危废处理公司,医废垃圾处理等信息查询,运用大数据将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公司,危废品生产企业的货物流动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共享对接,包括危废运输,医废处理等.同时也可以免费注册并发布危废及危废固废处理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1、《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商标法案例分析
1、大力牌商标为甲乙俩公司共同享有和行使。2、丙侵冒用他人使用的商标。3、丁戊厂制假售假,侵权,庚辛同样制假售假,需要负法律责任。4、辰厂签署的合同无效,因为甲厂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况且那是商标还没有申请注册,没有专属权。5、依据造成的损失或者利益所得赔偿,不能估算清楚地处以50万以下罚款。6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谁知道关于农民的法制案例啊
主要是哪些方面的楼主没说清楚...
-----------------------------------------
无证焊工作业时伤残 雇主被判担责赔偿80%
24岁的安徽小伙刘某没有电焊上岗证,却去从事船舶修造电焊工作,结果因错误操作烧伤了后背构成8级伤残。日前,刘某将雇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被承办包单位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告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0435.7元。
刘某在起诉状中称,事发3天前,其受雇于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日薪90元。2007年国庆节,永恒公司安排刘某节日加班,指令其到正在修理的“远东先锋”号轮的船尖舱内电焊船体。船舱内放有松香水易燃物品,因电焊火花飞溅到松香水上,导致舱内着火,原告身体被大面积烧伤。随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两公司对刘某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失火原因是由于原告重大过错造成的,刘某应当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经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申请,法庭传唤了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的领班赵某和事故发生时在船尖舱下层工作的陈某到庭作证。两位证人都陈述,事故发生时船舱内没有存放松香水,刘某除了背部烧伤外,其他部位没有被烧伤。更为奇怪的是原告的内衣被烧,外套却丝毫无损,船舱内既没有爆炸发生,也没有任何物品燃烧。不过,刘某被烧之后摔下底层船舱,用于焊割的氧气管也跟着掉下来,并在漏气。
刘某对此辩称是逃离时背对火源而烧伤背部的,后又辩称发生事故时,船舱内有一个没有盖子的油漆桶,内有少量的松香水,是因工作劳累便坐在上面进行电焊,电焊火花溅到桶里引起燃烧,故只有背部被烧伤,看似有故意隐瞒事故原因的迹象。
法庭经审查认为,事发之后氧气管还在漏气等事实均为证人亲眼所见,可以认定。刘某主张导致事故发生系由于其坐在装有松香水的油漆桶上电焊、桶内松香水燃烧造成的,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只有背部被烧伤,臀部未被烧伤,内衣被烧,外套未被烧,刘某陈述的前因与实际后果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法庭还认为,单纯氧气本身并不会发生燃烧,但在纯氧气的作用下,能够加大加快其他物品的燃烧。根据原告受伤的情形,刘某受伤原因极有可能是在船尖舱内进行电焊时,违反规定用割枪氧气管绑在裤带背后吹风降体温时,由电焊花引燃氧气而引起燃烧。
法庭认为,刘某不具从事电焊工作的资格,且作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在电焊作业中用氧气管对身体进行吹风的危险性,但刘某疏于关注自身安全,违规操作,并最终酿成事故,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在雇佣原告之前对原告是否具备电焊资质未加核实,雇佣之后又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故该公司对刘某的错误做法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定雇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刘某所得赔偿款为38304.42元;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7岁农民工连续5天作业被摔残 上海维权打赢“工伤认定”官司
由于连续五天的强度加班,河南电工小杨在凌晨作业时,不幸从三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导致脑部严重受伤,瘫痪不起。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小杨摔伤引发的建筑公司状告劳保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三个半小时后,法院作出当庭宣判,维持浦东新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五天五夜不停加班
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当时小杨及工友都接受“包工头”高某的直接管理,高某向小杨等人支付工资。
三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五天五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零点五十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手搭在风管的支架上,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由于当时螺杆固定不牢固,安全带未起作用。更致命的是,小杨本人安全帽帽带未扣,当其从3米高处摔下时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三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蹊跷“私了”协议书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上海望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佳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8月成立)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望佳公司支付小杨医疗费用、工资补助、后续治疗费、家属补贴等共计44万余元,但小杨父母必须承诺小杨以后的恢复治疗费用、生活费用以及家属补贴等一切费用与望佳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小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索要任何形式的费用”。
然而,高额的医疗费用仍然让杨家不堪重负。看着神志不清的小杨,2007年2月,小杨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羿富公司为小杨补缴2006年3月至9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仲裁支持了小杨的请求。羿富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2007年8月29日,小杨又向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9月,劳保局正式受理此案,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一个“死不认”一个“抢着认”
在今天的庭审中,该院院长丁寿兴亲自担任案件的审判长,浦东新区劳保局局长王家桢出庭应诉。
庭审中,羿富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小杨并非是羿富公司聘用的职工,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和高某开办的望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杨是“受望佳公司指派在事故发生地工作”,因此劳保局以羿富公司作为涉案工伤发生单位是“错误的”。
羿富公司还认为劳保局认定工伤的程序也有问题,劳保局在受理工伤申请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羿富公司“充足的情况回复时间”,更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就盲目认定小杨是羿富公司的职工。尤其羿富公司指出,小杨之前的外来综合保险官司的二审生效判决是在2007年11月才下达,而劳保局竟然在9月就作出将羿富公司作为用人方的受理决定,显然完全违反了程序,“偏听偏信”。
其实,早在前一起官司中,羿富公司也提出了“小杨不是我公司员工”的观点,并提交了与望佳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书、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望佳公司的《情况说明》。望佳公司在说明中一口表示小杨“原是我公司临时招聘的员工,在其发生受伤事件时,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耐人寻味的是,小杨受伤在2006年9月,望佳公司成立于之前的8月,工程分包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时间则是7月。当法院询问分包合同有无备案时,羿富公司表示“我们是上海的公司,工地在常熟,外地没有明确规定要备案,是否备案要回去核实。”
工友作证
面对羿富公司的质疑,劳保局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证明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材料,即小杨与羿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协议、劳动合同、考勤表、施工人员识别证,其中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只有复印件,小杨一方曾在庭前表示“当时合同原件都给公司收回去了”。而问及为何与高某的望佳公司签订“私了协议时”,小杨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杨父是在儿子生命危急、被胁迫无奈下签字的,而且杨父对主体也不清楚。”记者发现,关于这个事故协议,羿富公司也曾经在外来综合保险一案中表示,他们出于人道给了望佳公司26万元,承担了部分费用,“因为望佳是高某的一人公司,他当时没有钱处理事故。”
劳保局另外还提供了小杨工友的证人证言和劳保局的调查笔录,一位工友在调查笔录中表示“我们只知道羿富公司,我们穿的安全帽、工作服上面都有羿富的名字。”
法院判决
在经过了2个小时的紧张庭审后,合议庭经过了短暂合议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是否需要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于两个范畴。本案中,小杨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证据与生效法律文书相结合,形成了一组证据链,被告劳保局依据这些证据认定小杨和羿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该认定事实正确。
其次,劳动关系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羿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小杨之间已经经过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杨的家属与望佳公司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不能改变小杨与羿富公司早就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羿富公司关于与杨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诉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指出,劳保局在受理工伤申请前就将征询函发给原告羿富公司,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劳保局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程序意识。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丁寿兴院长特别提醒:用工规范函待提高
农民工为什么频频发生工伤事故?本案审判长丁寿兴表示,近几年建筑市场中,一些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和无证施工,一些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无资质施工、项目经理挂靠等现象也较多存在,造成工地安全违章情况比较严重。此外,由于一些业主的盲目压价和施工企业的恶性竞争,客观上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落实,加之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以致违章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所以,作为企业,一定要注意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加班的情形,同时还要按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
劳保局局长王家桢:外来务工者要加强维权意识
农民工维权难,究竟难在哪里?本案被告劳保局局长王家桢认为,不签劳动合同、不保存证据是农民工维权最大的难点。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确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要留心保存工作证、考勤卡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注意保存好自己已有证据的基础上,也要及时收集其他证据,比如病历卡、医药费等凭证。此外,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更改姓名或拒绝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保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链接:“青年农民工”现状堪忧
据相关部门调查,低文化、低技术、低能力的外地青年农民工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工作环境艰苦收入低廉的建筑装修业、道路修建业、交通运输业、人力搬运业、餐饮服务业,然而他们的工作环境令人堪忧。就电工工种的职业考察,目前大型企业中基本执行了持证上岗制度,而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甚至在大型装修行业中作电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无上岗资格证,他们的文化程度基本在初中以下,在就业前,从未接触过电的知识和技术培训,只是在就业过程中跟着工作,不到1个月就独立操作,其中的工作原理一点也不清楚。
疲劳上岗也逐渐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几乎每个务工人员都有加班,许多人每天两班作业,没有休息日的调整,有时甚至连续加班几天几夜。2004年,吴江市的一个铸铁厂内,一位务工人员在疲劳工作中,把一直烧红的铁钳误插入同伴体内,导致同伴当场身亡。超时工作、超强度劳务,既无劳动合同保障,无人替其缴纳相应的保险,等等这些都为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埋下了隐患。
---------------------------------------
干活后老板"人间蒸发" 70名工人追索工资获支持
2007年11月28日,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70名工人相继应聘到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后,被告未与原告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人每月的工资报酬并给原告等人配发了工作牌。不料,天有不测风云,由于被告疏于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债台高筑,于2008年6月8日停产歇业。相继欠下原告等人65元至8850元不等的工资。正当70名原告准备向被告索要自己的辛苦钱时,内忧外患的公司老板刘某却了无音讯,玩起了“人间蒸发”,原告等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重庆云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人到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上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工资标准并配发工作号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等人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70人工资款131821元。
油漆桶处罚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私自处理油漆桶违法吗?、油漆桶处罚案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微信号:ymsc_2016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