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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喷漆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工品易达2022-10-15油漆14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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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怎么填写

要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保护情况、保护条件和防护设置具体到某个作业岗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2 雇主应:

(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设施;

(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从事属于有职业病的工种,是否等同于有毒有害工种?

职业病跟有毒有害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职业病一般包括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而有毒有害一般仅有化工物质。

当然其中可能有相同的物质,即既可导致职业病,也是有毒有害岗位,简单的例子就是油漆工。

职业危害的告知是法律规定必须在合同中告知的,但是有毒有害的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您仅仅是疑惑这两个的区别的话,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噪音。

噪音属于职业病的范畴,但是并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如果您的岗位不属于化工类的,那么属于有毒有害岗位的可能性不大。

关于汽车油漆工职业病的问题!!!!!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鉴定为职业病,再打官司,包赢;关键是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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