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碳排放第三方检测机构)
企业碳核查一定要找碳排放核查机构吗?如何收费呢,有没有补贴?
目前碳核查一般遵循以抄下的模式:发改委发通知→确定需要进行碳排放核查的企业→企业根据行业的核查指南进行自查→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第三方出具核查报告→材料有第三方机构提交材料给发改委。
首先发改委发的通知会有需要核查的企业名单,一般是那些排放量较高的企业才需要进行核查;其次,企业根据碳排放核算指南对自己的碳排放情况进行自查;之后才涉及到核查,目前来说如果某省份是首次进行碳排放核查相关工作的话,发改委会指定一些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之后的话企业可以自己找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同一机构不能对某公司连续核查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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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8-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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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国家规定的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是如何怎么做核查报告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碳排放核查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要求。但是试点省市,比如说北京、上海等都已经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具体的你可以百度。一般来说碳排放报告核查都是依照“文件评审+现场审核”这样的模式进行的。即首先企业在接到通知后,需要自己根据情况按照温室气体的核查指南进行排放量的计算,出具排放报告,并将相应的支撑材料一并发送给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文件评审,总之就是各种找问题,看看报告计算的方法、结果、数据来源什么的;第二就是进行现场审核,最终中的就是看看企业排放报告中的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当然类似于排放边界之类的信息确认也十分重要。大体就是这么一个过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3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
(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0号令)
(三)《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闽政〔1990〕18号)二、修改2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对《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
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进行第三方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抽查费用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
5.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
(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
(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以及名单;
(四)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
(五)碳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的规则;
(六)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
(七)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八)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
6.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状况评估,综合分析地方和重点行业的排放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碳排放控制目标监测预警、跟踪评价机制。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7.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负有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8.将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违规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
(二)对《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六条)中的“《盐业管理条例》”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
2.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4.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本省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经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标准化和质量检测工作;出厂的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出。”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7.将第五章标题修改为“销售管理”。
8.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9.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0.将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各级卫健、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盐资源开发和盐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盐的市场秩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碳排放评估有几家?
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 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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