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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电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是2001-10-17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西辅道2号。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1322206010002,企业法人苟锐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灵活交流输电、高压直流输电、轻型直流输电、电能质量、新能源及环保和节能减排工程的系统研究、成套设备设计、工程承包、设备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电子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固定串补/可控串补设备、无功补偿和谐波治理设备、可控高抗设备、直流输电换流阀、电力控制保护设备、直流场设备、储能装置设备、新能源变流器、牵引变流器、特种电源、中高压变频器、高压软启动产品、电力电子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65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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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买车,西安上牌可以吗
可以的。
1.在你选好的城市4S店买好车。
2要一张临时牌照,这个可以向经销商索要,自备用,但一定要注意临牌的日期。
3在出发前提前和所在地的保险公司联系好,把你所购车的车架号发过去,购买相应的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主要保险。
4到本地办上牌手续。准备合格证正页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正本,车主身份证,保险单,准备好上面的材料,就可以去当地车管所进行验车,交购置税,选号,办理行驶证等手续。
为什么西安中元人力资源劳务公司待遇不好,不准辞职,不退还骗走的押金,干了活也不给工钱?
不给工资,属于拖欠工资,去行为违法劳动法,你可以立即辞职走人,不需要老板批准。
推荐我编辑的辞职资料,供你参考: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1,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附录:
★ 怎样写辞职书
辞职申请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
1、 标题
在辞职信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信的名称。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2、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 正文
正文是辞职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写出书信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叙述递交书信辞职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4、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
5、 落款
辞职信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递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
注意禁忌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2、不要满纸抱怨,抨击公司制度。
3、不要指责同事,尤其忌讳把同事的“罪行”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书上。
写作要求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3.含蓄性。
4.简洁性。
5、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 万人点赞的牛人辞职通知书的美文欣赏
▶ 1、尊敬的领导们:
言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呼!
司本布衣,出身寒微,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于世,富贵不求闻达,但求温饱以残。然今酷之至矣,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
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恶衣菲食,杜绝聚会。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也。
众友云:“甚矣,不慧汝之,乃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矣,余何尝不欲多整数银,上谓之起天、下对得起地、中对得起气;然而,余出身农,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终无功,兢兢业业,温饱未决。
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矣!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应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莫不拊膺顿足,以头抢地,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悲从心来。
惭对恩师之视如颜渊,愧对同窗之赠冠学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来送往,虚伪客套,周旋于“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哉!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年华如水,倏忽逾四,茫茫回首,所得几何?竟如西风凛痛!
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何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高七尺男,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以非为清洁工列。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日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
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误了大好年华、愧父老兄妹邻里、为人尊消尽矣。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力固至今,唯一故也: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之涨工资之事耳,企满足司某生活所需,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也。
夫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处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其功能:湮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磨损棱角、徒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于此,分路扬镳矣。
言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忘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年*月*日
▶ 2、 余今请辞,心有戚戚焉。昔天山一别,取经东向,去家万里,游学京师。寒窗十余载,稷下 情正浓。
一朝学成,东北而望,二三之龄,风华正茂,励心从检,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义,虽碌碌而无悔。不觉春去秋来,寒暑相易,白云苍狗,沧海桑田,十五年时光转瞬即逝。然书生意气,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块垒难消。羁索牵绊,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资,未见其术。仕道官途,皆为浮云。恺悌君子,神所劳矣。风雨如晦,锦鸡独鸣。归欤之情,眷然何以自处?
自从检事,不求显达于庭闾,但愿无愧于寸心。虽心为形役,违以交病,然志不能片刻堕,道不曾须臾离。尝东皋而望野,徒舒啸而迷离,叹何枝可依。时刻自省,经常觉悟,然朝悔其行,夕则复然。长此往复,不胜其烦。观人情厌恶,世间冷暖,蝇营狗苟,驱去复还。
《诗》曰:营营青蝇,止于樊。岂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顾无相识,宜当长歌怀采薇。岁岁黄菊,千载东篱,伴我倦鸟,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欲效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归去来兮!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归去来兮!人生几何复几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挂靴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啾啾!
丙申甲午***顿首。
★ 3、其他奇葩辞职信:
▶①、天气太冷,起不来。
▶②、外面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③我累了,不想干了。
(编者评语:这三封辞职通知书,简单、易学、易仿、快速搞定,不需才华,不费思劳神。)
★ 辞职注意办理下列事项的论述:
1、交接事项。
2、还清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领取要归还的、申领的备用金等),要回属于自己个人的所有东西
3、核对好离职当月的考勤以及结清工资。
4、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领取,没有就不领)。
5、找到下家单位后,同地区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需要开企业公积金接收函给上一家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有人事档案的话,到下一家单位也是要办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劳动合同,以后办理退休的时候用得到。
★ 关于自动离职的论述: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 在回答辞职问题时候发现多有网友问及老板扣押或者拖欠工资怎么办?论述于下: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 对于随意调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论述:
调动工作岗位。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出具书面的你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关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论述: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同的,违饭了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论述:
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理由依据: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2019年汽车流通行业十大事件”
(文/彭科峰)1月2日下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京发布“2019年汽车流通行业十大事件”,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国六提前、庞大集团重组等诸多社会热点事件均入选。
以下为具体名单(排名按照时间先后排序):
1、第二家千亿经销商集团诞生
2019年3月22日,百强汽车经销商集团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布2018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7,735.7百万元,成为第二家营收超过千亿的汽车经销商集团。
2、西安女车主坐奔驰发动机盖维权 引发关注
2019年4月9日,“西安奔驰漏油门”事件,4s店与车主协商不成,随后发生女车主坐奔驰车机盖大闹4s店的事件。之后,梅赛德斯奔驰及授权经销商发布《服务公约》重申合法合规经营,并且促使整个行业关注金融服务费的合理性并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措施,是对整个汽车行业秩序的重塑。
3、二手车出口政策正式出台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支持有条件成都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公布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省(台州)、山东省(济宁)、广东省、四川省(成都)、陕西省(西安)、青岛市、厦门市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4、打到最高法院的“退一赔三”汽车维权天价案引发争议
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民申89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经销商一定程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且驳回杨某对经销商“退一赔三”总额1650万元的再审申请,由经销商赔偿车主11万元,至此,这起在汽车行业引发重大关注的天价索赔案结案。
5、“国六”排放标准在重点省市实施
2019年7月1日起,“国六a”排放标准原计划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在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但在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国六a”排放提前至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国六标准提前实施,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准备不足,导致7月1日前,大量国五标准车需要在限期内实现销售。厂家和经销商只能通过降价方式清理国五库存,导致汽车厂家利润大幅度下滑,经销商盈利状况恶化。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十条明确提出: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
7、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全面停滞
2019年8月19日,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随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VECC)监管部对《意见》予以解读,认为对于平行进口企业来说,只有获得跨国公司完全授权和部分授权两种方式来完成平行进口车型的国六排放认证,这与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初衷不完全一致,对平行进口企业来说几乎不可能,将会导致在2020年国六全国实施时,平行进口行业全面停滞,从中国进口汽车行业中“消失”。
8、庞大集团宣布司法重整
2019年9月5日,曾在2011年国内第一家通过IPO在A股上市的庞大集团汽贸集团,市值一度超过630亿元。多年位居汽车经销商百强首位的庞大集团,经历了一系列风波后,宣布司法重整。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庞大集团主动进行一系列大刀阔斧的动作,彰显了庞大集团重整的强大信心。
9、广汇汽车、中升汽车与邮储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9年12月18日,中国邮储银行作为汽车金融领域的生力军和金融行业的骨干力量与广汇汽车、中升汽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强强联手,共同推进市场探索与行业深耕,为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更为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树立了新的典范。
10、新希望集团进军二手车行业
2019年12月21日,新希望集团南宁新畅行智慧二手车城开业典礼,新畅行智慧二手车城是新希望集团在二手车新赛道上的首个里程碑。打造全国具有标杆价值的汽车商业文化综合体,以二手车产业整合运营为使命,为消费者提供二手车消费新场所打造一个真正令消费者认可、信赖的市场,并将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呈现。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职业打假是合法索赔还是敲诈)
著名打假人士王海说,“打假”是爱国,“假打”是违法犯罪。 检察日报 图 26年间的3场争论
“现在是开春打假的一个寒冬,最近上海、西安都有职业打假人被抓,有的已经被起诉至法院,也有的被无罪释放。建议各位打假同仁,一定要遵从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行事。”
4月29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著名打假人士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代表第一个发言。在5年前的首届315打假论坛上,王海的发言题目是,“我的中国梦——对完善消法的六个期望”。那年,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退一赔三”,明确支持“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五年间,职业打假从高峰转至低谷,王海的思考也更多地由外部转向自身。
“从二十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关于知假买假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就没有停止过,”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算起来,现在应当是第三场争论了。”
1993年12月31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横空出世。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消法实施一年多后,第49条呼唤的消费者出现了。
1995年3月,22岁的青岛小伙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一副“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偿,并索赔成功。中国消费者报捕捉住这个典型,联合中消协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会上,即开始了对知假买假的争论。”据河山介绍,反对的声音主要有:“王海买假索赔,打的是国营大商店,是挖社会主义墙脚”“王海靠买假发不义之财,损人利己,缺乏道德”“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不能让他们得到加倍赔偿”“商店不知出售的是假货,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这是第一场争论,既有学术观点的不同,也有某些学者的迷糊,更有造假售假者的兴风作浪,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它们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河山说。
在争论声中,王海的知假买假也遇到阻碍。如何在争论中贯彻消法第49条,河山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得法院的一纸判决。
第二场争论始于河山在北京亲自购假诉至法院,并索赔成功。“我在某商行花2900元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并将经销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6年8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购画款,增加赔偿原告购画款的一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知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各地不断涌现出职业打假人。
原本以为有了法院的这一判决就能解决问题,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西城法院能判赢,东城法院也能判输。职业打假在随后的几年内渐入低谷。
2013年年底,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河山看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知假买假井喷般涌出,寒冰化冻,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
201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很大反响。随后,最高法办公厅在给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不少地方着力落实这一精神,否认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驳回他们的诉求,有的甚至动用刑事手段,以敲诈勒索罪制裁职业打假人。”河山说。
两份判决回应争议焦点
2018年1月、2019年3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对职业打假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主张十倍赔偿金予以支持。尤其是在对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法官大胆触及知假打假中长期争论的几个焦点,并答疑解惑。
2018年7月,韩付坤在青岛市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购买12瓶进口红酒,发现均未粘贴中文标签,遂以多美好明知销售的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韩付坤购买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原告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因而不会对其造成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驳回原告韩付坤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韩付坤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对知假买假案件审理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详尽阐释——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打假多少次就能转变为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表明法律支持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关于知假买假,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给出明确答案,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关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而青岛中院作出的另一份利群商厦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青岛中院的这两份判决,被职业打假人看作是严冬里的春雷,是“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而提起已成为网红的判决书,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孙志远说,“我只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
打假需要人民战争
多年来,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看法起起伏伏,争议不断,关键问题还是如何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4月29日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几位曾经长年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执业法官从法理与实践层面对职业打假涉及的争论焦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如果说市场能养出专业的打假人,甚至打假公司,正说明制售假冒伪劣的形势十分严重,消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搞人民战争,打假不仅要有官军,也要有民兵,只有官民联合,共同打击,才能建立公平、诚信、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说。
“长期以来,各行政部门多次开展打假专项治理活动,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假货泛滥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目前食品药品、婴幼儿、老年人用品,网购造假依然突出,农村已经成为假货的集散地。由于现有的法律对制假售假者处罚太轻,加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相关的民事司法解释受到挑战,无法形成打假的组合拳。据资料显示,2018年,阿里巴巴向执法机关推送超过5万元起刑点的受案线索1634起,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1953人,涉案金额79亿元。而据市场监督总局的数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电商违法案件275起,移送司法机关11起。两组数字对比,可以看出,打假形势严峻,但打假力量却很薄弱,而作为打假生力军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地位却常常受到质疑,这种状况不利于遏制假货的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审判长张进先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认为,消法实施二十多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做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民战争”的势态。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职业打假人”为了经济利益打假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王范武指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职业打假是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一个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欺诈消费者、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一个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只是利用了法律制度,既打假又挣钱。以君子的眼光看,至多是目的不太纯粹。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打假人发现的是不是假?法律规定的三倍、十倍赔付是不是一个鼓励消费者打假、许可通过打假获得经济利益的制度?如果是,又怎么能得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呢?面对目前社会无处不在令人深恶痛绝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不法经营者有一定的威慑,对行政管理机关也能起到督促作用。在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对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积极意义。认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假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从理论上和社会效果上都值得商榷。
“各地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司法尺度不统一,与法条的表述有一定关系。”王范武指出,现行的消法第2条很容易产生歧义,建议用排除法,表述为:“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不受本法调整”。此外,在修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时,应将相关条文里涉及经营者的“明知”二字删除。因为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根本无力证明经营者是否明知,法官在判断经营者是否明知上也有困难。因此,适用消法的消费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特性,对经营者是否明知的判断标准要降低:只要经营者有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就应该推定其完全了解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各方面知识,责任和义务。这时经营者的状态就是“明知”,无需证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特别法,只强调保护消费者——绝对弱者的合法权益,严格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他的义务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条件。不应给经营者“不明知”的借口推卸责任。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只要有假、有缺陷或瑕疵,又没有事前告知消费者,就应认定是明知而故意为之,构成欺诈。
职业打假也需要打假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不断壮大,由从前的“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日益走向专业化、团队化,他们维权的基本手段为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多方施压,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执法司法能力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联商网发布的数据,从2014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职业打假人案件从94件激增到2777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不同的职业打假人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某一地区内反复申诉举报的情形,有些人设计套路,通过退款不退货,甚至通过敲诈勒索牟取利益,这些行为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
“打假要做到稳、准、狠,以打服为目的,无谓的投诉和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骚扰,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做自我否定的事。在发展中社会,有时的确会存在着正当合理必要却不合法的事,但我们要做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王海提醒职业打假人,一定要分得清“打假”和“假打”,对于采取掉包欺诈,甚至用收保费等手段敲诈勒索的害群之马,要积极揭发举报,不能让“假打”抹黑“打假”。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提出,对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要区别具体情形,不能搞一刀切。对于那些知假买假索赔后,坚持举报,并且监督行政机关彻底查处不法商家的打假者,应该依法大力支持,并且设奖金予以激励,因为他们不仅仅维护了个人利益,也维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又协同行政部门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仅仅止于知假买假索赔的打假人,也应依法予以支持;而对于那些通过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诈消费者的“假打”,要依法坚决打击。
“区别这些情况,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智慧的考验。”武高汉说。
(原标题为《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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