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税一是什么政策(十五税一是谁提出的)
汉高祖的十五税一和汉文帝的三十税一到底是什么意思
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按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十五分之一和三十分之一,就是农民把一年收成中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上交国库,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相当厚道,相对于明代同样的是规定三十税一,地主收租却要占总收成的五到六成,对于国家的税款能拖就拖。
"十五税一"什么意思
这是我国古代对农民的一种税制,即收入的十五分之一用来交税。
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区别有哪些?
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区别是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不一样。“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拓展资料:
1,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中国古代农业税收以什么为标准 中国的农业赋税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贡赋制。
2,《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通常所说的“贡、助、彻”。农业赋税始终是和国家的土地制度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我国古代曾进行过多次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有:鲁国的初税亩。春秋以前,土地实行井田制,归王室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3,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由于私田不属于王室所有,无须向王室交纳贡赋,全部收获都归私田的所有者支配。这就冲击了“田里不鬻”的土地制度,动摇了助耕公田的井田做法,瓦解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改革。据《公羊传》记载“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农业税赋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
三十税一是什么意思
三十税一现代释义是三十分之一,古代意思是农民把一年收成中的三十分之一上交国库。
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什伍税一如何解释呢?哪种说法比较准确?
1汉代的赋税制度
说法一
国家征收土地产量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西汉前期征收实物地租,土地产量以当年核定为准,时有变化,一般为亩纳六升,三什税一则减半,东汉始有定额。
2说法二
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3评价
第一种解释较为常见。其含义并不涉及土地占有者与土地租种者之间的产品比例分成问题,只规定国家与土地占有者之间的产品分成问题。
第二种说法则探讨到了佃农和地主之间如何分成的问题,认为该词有更深层次的含义,即不同时期地主应该收取多大比例的地租并如何向国家纳税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则需要探讨两汉究竟有无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民间地租以法定或成文定额收取的问题,即国家干涉与否地主与佃农私下的产品分成问题。限于学力,词条编辑者无法查明该问题。此外,第二种说法不能解释国家如何向自耕农、国家佃农收取田税的情形,因此解释具有狭隘性。
综上,姑且以第一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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