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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安徽一检测公司被罚11.5万!

工品易达2022-10-20焊条13

近日,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一检测公司被停业整顿并罚款11.5万元,该企业法人被罚款2万元。

01

处罚公司

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

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MDN4X

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科创中心内B511、512室

法定代表人:成*清

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与现场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不一致,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现场质控样比对监测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系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

2022年5月12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和废水检测报告情况属实;

2.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鲍*),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开始委托你公司进行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

3.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吴**、黄*),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

4.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侯*),证明你公司5月10日委派员工王*去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情况属实;

5.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计*),证明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只拍摄了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

6.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王*),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王*未去现场采样,取用水样是12点10分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吴**在废水总排口取的两瓶水样,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工作人员计*只拍摄了在线站房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进行估算,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

7.调取2022年5月10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和在线站房监控视频,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

8.调取2022年5月12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证明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

9.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10.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和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6月14日出具的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质控样参数来源于未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情况属实;

11.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5月10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5月12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在线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记录表、检测水样交接单、分析记录证明你公司5月10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

12.5月12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

13.你公司调度单(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合同(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你公司比对检测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进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

1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侯*、王*和计*经你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

1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鲍*经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

1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吴**、黄*经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有效;

18.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你公司自2020年7月至今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1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66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你公司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3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圆整(小写:¥ 115,000元)。

三、关于停业整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停业整顿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

(二)停业整顿的期限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公司完成备案之日止。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停业整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复查。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第二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02处罚法人

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

身份证号码:340503********0420

生产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科创中心内B511、512室

家庭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地

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目前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与现场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不一致,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现场质控样比对监测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系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

2022年5月12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和废水检测报告情况属实;

2.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鲍*),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开始委托该公司进行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

3.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吴**、黄*),证明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

4.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侯*),证明该公司5月10日委派员工王*去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情况属实;

5.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计*),证明5月12日该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只拍摄了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

6.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王*),证明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王*未去现场采样,取用水样是12点10分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吴**在废水总排口取的两瓶水样,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该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工作人员计*只拍摄了在线站房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进行估算,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

7.调取2022年5月10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和在线站房监控视频,证明5月10日该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

8.调取2022年5月12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证明5月12日该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

9.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10.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和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证明该公司6月14日出具的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质控样参数来源于未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情况属实;

11.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5月10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5月12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在线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记录表、检测水样交接单、分析记录证明该公司5月10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

12.该公司调度单(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合同(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比对检测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进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

1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侯*、王*和计*经该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

1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鲍*经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

1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吴**、黄*经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

1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你的适格主体身份;

1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有效;

18.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自2020年7月至今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1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66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5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你作为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小写:¥ 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第二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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