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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有哪些特点

工品易达2022-10-23焊条11

哪些标志不具有显著性呢?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或十二条规定的商标都是不具备显著性性的商标,无法注册为商标。

(2)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问题来了:到底不能和他人的哪些在先权利冲突呢?

①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

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②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

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

③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

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④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

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⑤商标不得损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将公民的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均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需征得本人同意才行。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会审核商标名称、图形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是无法注册为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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