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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小工具批发市场安全监管责任_五金小工具批发市场安全监管责任书

工品易达2022-10-03五金13

本文目录一览:

求五金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计划依据

(1)根据《劳动保护法》和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安

全生产制度。

(2)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3)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4)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

议。

2.计划编制

(1)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生产技术科。

(2)生产技术科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办公室审批。

(3)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

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

3.资金来源

(1)生产设备的改造或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修理费开支;

(2)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

(3)每年从当年留用的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1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足。

4.物资供应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经营供应科采购;

(2)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

5.检查和报告

(1)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2)生产设备科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

长办公会议汇报。

6.设备安装验收

(1)新设备安装试车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生产设备科和车

间或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同行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2)使用车间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和指标需改进的情况;安全技术科用书面形式报

告主管厂长,

(3)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7.安全检查

(1)任务与要求

7.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7.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7.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7.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7.2安全检查时间。

7.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7.2.2季节性检查。

7.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7.3安全检查人员

7.3.1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7.3.2厂办公室负责人;

7.3.3生产科负责人;

7.3.4经营供应科负责人;

7.3.5车间负责人、各机(组)长;

7.4检查的内容

7.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

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7.4.2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7.4.3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

厂区防盗工作等。

7.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

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5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7.4.6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7.4.7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4.8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

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

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7.4.9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生产技术科,对重大隐患

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8事故管理

8.1事故分类

8.1.1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

管制刀具的具体规定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这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犯罪凶器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匕首、锁刀、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单刃刀具,一律列入管制。对于其他类似上述刀具的单刃、双刃和三棱刀具,由于社会上使用的品种繁多,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于常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

为犯罪凶器,又不是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常用的工具,由县、市公安局提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管制。省公安厅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把管制刀具的具体品种式样通知各地,供内部掌握执行。

二、生产管制范围刀具的工厂、作坊,国营和集体经营的,由县、市主管局,个体经营的,由公社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送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并凭生产许可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申领执照后,方准生产。跳刀、锁刀和各类匕首,由县、市

以上公安机关按照需要,指定专门的工厂生产。管制范围的刀具一律由生产工厂、作坊刻铸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无商标、号码的不得出售,经销单位不得进货。违反规定出售无标、无号的管制刀具,由公安机关没收处理。

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下,刀尖端四十五度以上的生产、生活刀具,虽不列入管制范围,但生产单位应本着既要考虑产品销路,又要考虑社会后果的原则,根据用途的不同,尽量控制刀顶端尖度,能够加大刀顶端角度的,尽量把角度加大,以减少生产、生活用具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

器。

三、凡属于管制范围的各类刀具,其出口产品(包括次品、等外品)转为内销的,应由县、市公安局批准经营的商店凭规定的购买证明出售。其中属于非生产、生活用具,出售后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好后果的,应进行改制,或作回炉处理。

四、凡属管制范围的刀具,集镇、市区一律由县、市商业局指定的百货、五金商店经售;农村由县、市供销社指定的供销社五金柜经售。生产厂门市部销售管制刀具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述销售商店一律由负责审查的县、市主管单位送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售管制刀具的商店

,进货要设立专门登记簿,销售匕首,要凭县、市公安局签发的《特种刀具购买证》,销售其他管制的刀具凭单位证明(写明购货单位或购货人姓名、用途、数量)购买,并设立专门登记簿(进货和销售登记簿式样由省公安厅下发)。

五、手铐、指铐、脚镣等戒具由县、市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按照规定指定专门的工厂生产供应;刀、枪、匕首等模具、教具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向县、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定购。非法制造出售戒具和匕首、刀、枪等模具、教具的,由公安机关取缔,产品没

收,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处理。发令枪应凭使用单位证明购买。酷似真枪的玩具手枪禁止生产,违者除予没收成品、半成品外,并处罚款。

六、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涉及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关系到一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根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公安、轻工、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清理

库存的管制刀具,收缴流散的凶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生产厂、坊和经销商店定点发证和使用、管理等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禁止性规定

(一)《戒严法》第十六条规定:戒严期问,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管制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四)《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

(六)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七)《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严禁承接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对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3]28号)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适用刑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即可构成本罪。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六)《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八)《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三)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金机电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市场包括: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场、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 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布置,合理设立经营柜台和摊位;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商场、市场应当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参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 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所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 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接受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保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

第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当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利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当及时维护敞开式连廊两端设置的挡烟设施、封闭式连廊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设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对经营性连廊严格按照商场、市场建筑营业厅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严防连廊成为火灾蔓延的途经。严禁擅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严禁擅自封闭敞开式连廊、装修连廊,严禁在非经营性连廊设置柜台、摊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建筑之间的顶棚应当采用防碎不燃烧材料,最小净高不小于5.5米,顶棚上部应当设有开口或者顶棚与建筑相邻处敞开,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顶棚投影面积的10%。严禁擅自设置、改建、封闭顶棚,严禁在顶棚下设置经营场所。(商场、市场应当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顶棚符合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屋盖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外墙广告背面的窗户、洞口应当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不得降低室内自然排烟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 商场、市场住宿场所不得与营业厅、仓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附设的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场所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与营业厅隔开。

市场摊位分隔体、自选商场货架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十九条 商场、市场辅助餐饮场所的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与其他部位隔开。厨房的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不得穿过营业厅、仓库。营业厅内的食品加工区不得采用明火加热,并应当用不燃烧体隔断与营业厅进行分隔。

第二十条 商场、市场应当保持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不小于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净宽不小于1.4米;双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单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20米。

自选商场应当保障收银区的一个侧面有宽度不小于1.4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当收银区宽度超过20米时,应当设有多个无障碍疏散通道,通道之间的间隔不大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营业厅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营业期间严禁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自选商场经营时需常闭的安全出口门可以采用火灾时顾客能徒手推开的电磁门或者推闩式外开门,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设置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商场、市场应当保持用于自然排烟的窗户、洞口常开。不能保持常开的,应当明确火灾时开启责任人或者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确保火灾时能立即开启。严禁擅自封堵、遮挡排烟窗户、洞口。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处理,保障营业照明用电、动力、消防用电相互独立设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国家规定。

配电箱、电表箱应当用不燃材料制作,下方不得设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以及白炽灯等电器发热部位应当设置在不燃结构上,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商场、市场应当每年至少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全面检测一次,可以委托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检测。电气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消防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屏蔽消防报警信号。

室内消火栓正前方应当留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两侧0.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探测器、喷头附近不得设置影响其性能的障碍物。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当存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商场、市场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固定地点,灭火器材类型应当与经营物品的火灾类别相适应。严禁擅自移动、损毁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营业厅内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防火卷帘下方、室内消火栓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前方应当根据其消防安全功能进行划线标识,标明宽度、面积、方向等。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在每层设置紧急疏散图。紧急疏散图应当设置于人员集中的出入口附近,并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火栓、灭火器材、报警按钮。

第二十八条 营业厅柜台、摊位、室内广告、悬挂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得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局部装修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防火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局部装修不得擅自停用营业区消防设施。营业期间,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在专业商场、市场销售,实行样品式经营,样品储存量不得超过日平均经营量。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场、市场经营摩丝、空气清新剂、杀虫剂、一次性打火机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日化小商品时,应当专柜、专位经营,严格控制商品储量,最多储量不得超过日平均经营量。

商场、市场应当具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最多储量。

第三十一条 室外市场应当确保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室外变配电站、可燃材料堆场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并合理设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当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市场构筑物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场、市场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当经过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明确现场监护人,清除作业区附近的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营业厅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营业厅和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禁火标志。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拉设临时线路,严禁违反规定在营业厅、仓库内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照明灯具,严禁超负荷用电。营业厅、仓库内严禁非值班人员留宿。

第三十五条 包装物料、废弃物应当明确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进行清理。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临时堆放。

第三十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严格落实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脱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报警点附近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反规定吸烟、使用明火行为;

(二)营业厅、仓库内有无擅自拉设临时线路,有无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和高温灯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被遮挡、损坏,排烟外窗是否封闭、遮挡;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标识要求设置、摆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清离留宿人员,切断营业、照明等无关电源,落下防火卷帘。

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纠正。不能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制定夜间值班人员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夜间值班人员应当至少每四小时检查一次。夜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情况;

(三)营业厅、仓库内有无人员留宿;

(四)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局部装修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无引发火灾的异常现象。

夜查人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商场、市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局部装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员工和经营者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仓库、厨房、食品加工区、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防火及配套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况;

(十一)室内外广告的设置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情况,柜台、摊位、物品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商场、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业或者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商场、市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电视屏、宣传栏等设施宣传消防常识,宣传报警、逃生自救、扑救初期火灾常识,告知本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情况,提醒顾客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加强对员工、场内经营者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火灾预防和报警、引导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确选用、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等。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商场、市场应当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灭火预案应当包括使用邻近建筑物消防水源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商场、市场员工、场内经营者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积极扑救初期火灾,引导顾客疏散,打开建筑排烟窗。

第四十四条 商场、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柜台、摊位布置图和商场、市场建筑电气线路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商场、市场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商场、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之中,与经营活动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交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规划商场、市场位置、规模,依法检查、督促商场、市场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协调、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场、市场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拆除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或者影响灭火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按照规划及时建设市政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应当加强对场内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位置经营、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其他明显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已经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改的商场、市场,协助督促整改或者停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商场、市场遵守消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锁闭、遮挡安全出口,遮挡消防设施、标志,占用防火间距、楼梯间、前室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后,再次发现锁闭、占用、堵塞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商场、市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建筑物之间设置顶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商场、市场消防值班人员脱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下罚款。

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内留宿的,对留宿人员、夜查巡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商场、市场没有按照本规定划线标识或者设置消防设施标志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社会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商场、市场包括营业场所以及与之配套的仓储、办公、餐饮等辅助部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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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管 理 制 度

1.目的

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

3.责任人

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2防火安全职责

4.2.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2.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4.2.3.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2.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2.3.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2.3.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2.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4.2.4.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4.2.4.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4.2.4.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2.4.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2.5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2.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3消防管理

4.3.1消防设施

4.3.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

4.3.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4.3.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4.3.1.4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

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4.3.1.5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4.3.1.6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否则按《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并照价赔偿。

4.3.2灭火器管理制度

4.3.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a) 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灌装。

b) 安全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

4.3.2.2灭火器的储存

a) 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

b) 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3灭火器的使用

a) 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安全生产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b) 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4灭火器的报废

a) 各部安全主管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b) 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3.2.5员工培训

a)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

b)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4.3.3检查巡逻制度

4.3.3.1每月保卫科协同公司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3.3.2保卫科每天下车间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3.3各岗位交接班时即交生产,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安全、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4.3.4宣传教育制度

4.3.4.1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训之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4.3.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机动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全部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4.3.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3.4.4搞好宣传工作,每周出一期宣传板报,努力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形成一种“人人讲防火,处处讲防火”的良好风气。

4.3.5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4.3.5.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镇火警电话6651119)

4.3.5.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3.5.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3.5.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3.5.5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均由保卫部门主管。

4.3.5.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3.5.7全公司职工都有向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刁难,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

4.3.5.8找出根本原因后,要三不放过追查责任,制订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4.3.5.9由安全部负责调查和处理结果呈报上级机关。

4.3.5.10对全公司职工要进行事故教训教育,杜绝后患。

4.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规定:

4.3.6.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消防科大队审核批准。

4.3.6.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3.6.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3.6.4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须经市消防大队批准。

4.3.6.5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必须对研制的每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3.6.6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专门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3.7奖惩制度

4.3.7.1责任人每年对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4.3.7.2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4.3.7.2.1消防措施落实,宣传普及教育,、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

4.3.7.2.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4.3.7.2.3对公司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2.4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一这成绩的。

4.3.7.3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3.7.3.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

4.3.7.3.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罅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

4.3.7.3.3及时发现和消除险火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3.7.3.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4.3.7.3.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

4.3.7.3.6对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3.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

4.3.7.4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

4.3.7.4.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4.3.7.4.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4.3.7.4.3禁烟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

4.3.7.4.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4.3.7.4.5对消防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4.3.7.4.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4.3.7.5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4.3.7.5.1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

4.3.7.5.2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4.3.7.5.3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

4.3.7.5.4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它有关力量,拒不执行的;

4.3.7.5.5拒绝和阻碍消防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4.3.7.5.6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抽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4.3.7.5.7破坏火灾现场的。

4.4火警应变

4.4.1扑救火灾原则

报警早,损失小;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 听指挥,莫惊慌。

4.4.2生产车间人员的对策

4.4.2.1发生火警所在车间人员的对策通则:

4.4.2.1.1本车间义务消防队员或灭火技能较高的人员,立即使用适当方式进行灭火。

4.4.2.1.2如火势不是一般应急措施所能扑救的,本车间副主任(或班长)应立即报警,同时投入灭火战斗。

4.4.2.1.3本车间操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应指挥紧急停车,并采取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防止火势扩大。a:关闭与火警有关的阀门,易燃容器加盖;b:停止加料及一切物料的输送;c:关闭输液、输气阀门及蒸气加热阀,开冷却水;d:停止机械通风;e:协助上下岗位的操作人员做好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f:协助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

4.4.2.2其他人员应视情况,分头协助工艺操作处理和协助灭火,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以及为消防队员顺利到达现场做好各种准备。

4.4.3相邻车间的对策

4.4.3.1立即停车,并采取一系列现场停车及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

4.4.3.2关闭相邻阀及通风系统,并留下1-2人照管现场。

4.4.3.3其余人员一部分支援火警岗位,另一部分迅速迁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服从班组长或义务消防人员的指挥。

4.4.4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的行动

4.4.4.1出动要快,接到火警警报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力求使用火警在初始阶段或发展阶段的初期就被扑灭。

4.4.4.2迅速弄清情况,确定使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集中力量猛攻火源要点为

4.4.4.3.1起现场指导作用,集中适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2占领有利地形。

4.4.4.3.3最精干的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决战决胜,一鼓而下是为成功。

4.4.4.3.4注意消灭飞火,防止飞散火势。

4.4.4.3.5战术灵活,强调实效。

4.4.4.3.6保护就近重要部位,阻止火焰蔓延。

4.4.4.3.7撒退危险物资。

4.4.4.4扑救火灾,全体职工应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不得作避上观。

4.4.5科室人的行动

4.4.5.1车间办公室人员

发生火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清点上班人员,指挥疏散、撒离、停产、联络,协助灭火,消除消防通道,做好万一成灾后灭火战斗的辅助工作。

4.4.5.2干部值班人员

根据火警所在部门或岗位的危险性,作出相应决策,及时下达调度令,调用水、电、灭火器材等各种力量。

4.4.5.3保卫部门

全体出动,兵分几路,负责警戒和指挥义务消防人员灭火,其他人员应到要害部门巡视,安定人心,坚守岗位,防止混乱发生人为事故。

4.4.5.4总经办

总经理应亲临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共同指挥,总经办其他有关人员应配合调度做好相应工作及与外界联系工作。

4.4.5.5安全技术部门

原则上全体上马,部分人员赶到现场协助灭火,并作好现场指挥员的参谋,部分人员协助火警车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还应与医院保持联系,提供火警岗位的生产性质和使用危险品的品种和性状,以利于抢救伤员。

4.4.5.6科室其他人员

部分人员听从指挥,奋勇扑救,部分人员协助保卫人员坚守要害部位(特别是危险品仓库),在火警成灾的危急情况下,组织力量,迅速把危险物品搬运到安全地点。

4.4.6危险品仓库发生火警时的对策

4.4.6.1立即报警,报警中要说明本库原料品种和性状。

4.4.6.2全力扑救,一要快,二要灭火器材对路,三要集中力量,沉着冷静,奋勇扑救,速战速决。

4.4.6.3火警如已成灾,各部门人员按上述条例行动。

4.5化工单位情况千变万化,火警应变不能千篇一律,应力求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火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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