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方案监理审查意见(钢结构吊装方案监理审查意见)
工艺评定监理意见怎么填写?
1.
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 1、“开工报告”审查意见填写: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同意开工. 2、“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填写:同意 资格审查.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填写: 经审查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图纸及合同要求,同 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监理单位检
2.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表 1、“钢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 2、“原材料、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怎么写
一般分项工程不需要开工申请;部分分部(子分部)工程需要开工报审如:桩基、钢结构、幕墙等。监理的审核意见可以写:**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完善,满足开工条件,同意开工!
工程监理签字用语-监理审核审批意见
工程监理签字用语-监理审核审批意见汇总
作为工程监理在签字的时候不知道写什么?不知道怎么写?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一些签字用语,欢迎大家参考!
一、 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
1、“开工报告”审查意见填写: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同意开工。
2、“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填写:同意资格审查。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符合要求。
5、“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申报审批表”审查意见填写:同意。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填写:同意隐蔽,进入下道工序。
7、“工程报验单”监理单位意见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验收合格。
8、“工程竣工验收报验单”监理单位意见填写:经预验收,本工程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本工程预验收合格。
9、“主要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核查结论填:同意施工单位检验结果。
10、“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结论填写:各子分部工程均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齐全,合格;观感质量好。
1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各方对工程质量的评价书”结论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2、“××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核查结论填写:同意施工单位检查结果,验收合格。
1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核查结论填写:经核查,上述项目符合要求。
1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监理单位验收结论栏填写:合格。验收结论栏填写:同意施工单位检查结论,验收合格。
15、“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名称栏验收意见填写: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栏填验收意见填写:各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栏填写:同意施工单位评定;观感质量验收栏填写:同意施工单位评定;监理单位栏填写:各子分部工程均符合规范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齐全,合格,观感质量良好,同意施工单位评定结果,验收合格。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栏填写:经各专业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质量控制资料栏填写:质量控制资料经检查共×项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及抽查结果栏填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共检查×项符合要求,抽查其中×项使用工程均满足;观感质量验收栏项填:观感质量验收为好;综合验收栏填写: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结论栏填写:通过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该工程资料齐全,有效,各种施工试验,系统调试记录等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同意竣工验收。
18、“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方案抽查记录”抽查结果填:合格;结论栏填:对本工程安全、功能资料进行核查,基本符合要求,对单位工程的主要功能进行抽样检查,其检查结果合格,满足使用功能,同意竣工验收。
19、“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评估栏在好或一般格内打对号;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结论填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好,验收合格。
二、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表
1、“钢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该工程资料齐全、有效,各种施工试验,施工记录等符合规范要求。
2、“原材料、钢构件、配件进场检查验收记录汇总表”监理核验结论填写:合格;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记录汇总齐全,符合要求。
3、“原此材料、钢构件、配件进场检查验收记录”验收结果填写:合格;监理单位核验结论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4、“原材料、钢构件、配件合格证明文件汇总表”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合格证明文件齐全,检查合格。
5、“检验报告、复验、复验报告汇总表”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检查所汇总××质量检验报告文件齐全,复试结果合格。
6、“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的检测项目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核查结论填写: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见证测试项目检查齐全。
7、“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烘焙记录”监理单位检查结论项填写:符合要求。
8、“另、配件预(后)热处理记录”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符合要求。
三、 建筑与结构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或抽查记录。
1、“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监理结论填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监理结论填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泼水、蓄水试验记录” 监理结论填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抽气(风)道检查记录”结论项填: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结论汇总表”对检测报告的结论填:检测结果合格。
6、“开工至竣工沉降观察记录”结论填写:符合要求。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结论汇总表”对检测报告的结论填写: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四、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凡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遇到监理单位验收意见栏填写:合格;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填写:经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2、凡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遇到监理单位验收记录栏填写:经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验收结论栏填写:同意施工单位评定结果,验收合格。
五、 符合性审查基本要求
1、凡工程项目用表应统一使用省表或市表,不得混用;省市表不够用时自制表要报省市站备案。
2、表头工程名称栏应填写工程名称的全称,与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工程名称一致。
3、工程名称各责任主体名称应写全称,与合同签章上的单位名称相同,项目负责人栏应填写:合同书上签字人或签字人以文字形式委托的代表人一致。
4、核对各种材料的内容,数据及验收的签字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5、表格中无项目内容时要打斜线;对定性项目当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打对号标注,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打叉的方法标注。
6、工程资料采用A4幅面纸打印,签字栏不得打印,由各签字人分别签字,不得由资料员代替。签字必须清晰可以辨认。
7、工程资料书写签字应使用耐久性强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红色、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等书写。
8、凡审核不合格资料监理人员应及时退回,要求报验单位限期整改。
9、坚持工程资料填制与工程进展同步原则。
10、未尽事宜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发布的相关现行规定为准执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待试验报告出来后判定,其余项目已全部验收合格。注明“同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验收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分项工程验收要注意三点,一是检查检验批是否将整个工程复盖了有没有漏掉的部位:二是检查有混凝土、砂浆强度要求的检验批,到龄期后能否达到规范规定;三是将检验批的资料统一,依次进行登记整理,方便管理。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专业负责人)应逐项审查,同意项填写“合格或符合要求”,不同意项暂不填写,待处理后再验收,但应做标记。注明验收和不验收的意见,如同意验收并签字确认,不同意验收请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和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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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钢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钢 结 构 工 程 监 理 细 则
1、熟悉结构设计图,编制《钢结构吊装施工旁站监理方案》。
2、查钢型、钢板、焊条、螺栓、铆钉、螺栓球、焊接球等零配件的品种、规格、质量、出厂合格证、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等。
3、检查电焊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上岗证。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过程中的监理
5.1 钢构件焊接工程
5.1.1 保证项目
序号
保证内容
检验方法
备注
1
焊条、焊丝、电渣焊熔嘴、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焊接材料
观察检查、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2
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施焊条件的合格证
合格证及有效期
3
对制作、安装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50221-95要求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4
对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探伤,其结果应符合设计及GB50221-95要求
检查焊缝探伤报告
5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烧穿、弧坑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末焊满等缺陷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或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5.1.2 基本项目
序号
检 验 内 容
检 验 方 法
备 注
1
外观质量:焊缝外形均匀,成型良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之间过渡平滑,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
观察检查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数量各抽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2
三级焊缝表面气孔:直径小于或等于0.3t(板厚)且不大于2mm的气孔,在100mm长度范围内不超过2个,气孔间距应大于6倍孔径
观察检查
钢尺检查
3
二级焊缝咬边:焊缝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05t(板厚)且不应大于0.5mm,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两侧咬边总长度应小于总抽查长度的6%
钢尺检查
焊缝量规
4
三级焊缝咬边:焊缝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应小于总抽查长度的20%
钢尺检查
焊缝量规
5.1.3 允许偏差项目
允许偏差项目
检验方法
检 验 数 量
对接接头
对接焊缝
余高
用焊缝量规检查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少于3件。每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每件不少于1条。
长度小于500mm的焊缝,每条抽查一处;
长度在500mm-2000mm的焊缝,每条抽查2处
大于2000mm的焊缝,每条抽查3处。
错边
角焊缝焊脚尺寸
对接角接组合焊缝脚尺寸
按照上述标准见证、检查完,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5.2 钢结构制作工程
5.2.1 保证项目
序号
保证内容
检验方法
备注
1
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钢材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钢尺或卡尺
2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观察检查或用放大镜检查和用钢尺、焊缝量规检查或作渗透、磁粉功超声波探伤
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作抗滑移系数试验,其最小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
检查试验报告
4
连接摩擦面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并不得有不需要的涂料等
观察检查
5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得下挠
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撑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5.2.2 基本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备注
1
构件外观质量:构件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损伤和划痕;焊疤、飞溅物、毛刺应清理干净
观察检查
按构件数抽查10%,但不少于3 件
2
零件、部件顶紧组装面的质量:顶紧接触面不应少于8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并检查施工记录
按顶紧接触面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
3
螺栓孔的外层质量:孔壁应光滑,无毛刺、飞边,孔壁垂直度不应大于板厚的2%,孔的圆度偏差不应大于0.8mm
用钢尺、卡尺检查
观察检查
按钻孔桩组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组
4
钢构件尺寸的偏差项目质量:符合合格规定,其中以50%及以上的处,其偏差绝对值应小于规定偏差的50%
观察检查
实测检查
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5.2.3 允许偏差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方法
备 注
1
焊接H型钢,各种钢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2
螺栓孔孔径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3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4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5
钢构件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监理人员必须抽查上述项目,达到施工抽检频率20﹪.
5.3 钢构件工厂预拼装工程
5.3.1 保证项目
序号
保 证 内 容
检查方法
备 注
1
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221-95的要求
检查钢构件制作质量检查评定表、钢构件验收记录
2
预拼装所用支撑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预拼装时不得使用大锤锤击,检查前所有临时固定拉紧装置应全部拆除
观察检查
5.3.2 基本项目
序号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备注
1
钢构件外观质量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2
钢构件顶紧面质量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3
板叠螺栓孔:用Ⅰ型试孔器检查,每组孔的通过率应是100%,用Ⅱ型试孔器检查,每组孔的通过率应不少于90%
用比螺栓直径大0.3mm的Ⅰ型试孔器和用比设计孔径小1mm的Ⅱ型试孔器检查
除临时螺栓孔和冲钉孔外,全部检查
5.3.3 允许偏差项目
钢构件工厂预拼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检查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查。
监理人员在见证、检查后,填写“钢结构预拼装”的监理记录。
5.4 钢结构安装工程:
由于钢结构安装工程,几乎都有吊装作业,监理人员事前要检查施工单位的设备、人员、钢构件(材料)的准备到位情况,天气、场地等条件都合适吊装作业,再批准施工。工程进行中,采取旁站监理,并做旁站监理记录。
5.4.1 保证项目
序号
保 证 内 容
检验方法
备注
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50221-95的要求。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观察检查或用拉线、钢尺检查,检查钢构件出厂合格证
2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标高、地脚螺栓、砼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复测记录和砼试块强度的试验报告
3
垫块规格、位置准确,与柱底面和基础接触紧贴平稳,焊接牢固,生浆垫板的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检查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4
防护栏杠和钢直梯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有疑义应作强度检查,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观察检查
检查检验记录
5.4.2 基本项目
序号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备 注
1
钢结构的标记:钢结构有中心线和有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完备
观察检查
按应有标记的构件数量各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
2
钢结构外观质量:表面干净,无焊疤、泥沙等污垢
观察检查
同上
3
钢构件顶紧面的安置质量:顶紧接触面不应少于75%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用钢尺及塞尺检查
同上
4
钢屋架、钢托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偏差项目质量:符合合格规定,其中以50%及以上处,其偏差绝对值应小于允许偏差规定值的50%
屋面板安装搭接顺平、无倒茬、翘皮。螺钉紧固,无松动。
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检查
同上
5.4.3 允许偏差项目
单层、多层和轻型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221-95。
5.5.1 保证项目
序号
保 证 项 目
检验方法
备 注
1
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的品种、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
2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应无焊渣、焊疤、灰尘、油圬、水和毛刺等
用铲刀检查,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图片对照观
察检查
3
屋面板上下面、搭接处和钢构件等均不得误涂、漏涂,涂层应无脱皮和返锈
观察检查
5.5.2 基本项目
序号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备 注
1
涂装工程外观质量:涂刷应均匀、色泽一致,无皱皮、流坠和气泡,附着良好,分色线清楚、整齐
观察检查
2
构件补刷漆的质量:按涂装工艺分层补刷,漆膜完整,附着良好
观察检查
按每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5.5.3 允许偏差项目
涂装工程的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5处,每处的数值未个相距50mm的测点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5.6 钢结构防火涂装工程
5.6.1 保证项目
序号
保 证 内 容
检验方法
备注
1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同家检验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生产许可证、质量证明书、检测报告
2
钢结构防火涂料中每使用100T薄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试用500T厚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检查抽验报告
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由经批准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检查批准文件
4
防火涂料涂层的基层应无油垢、灰尘和泥沙等污垢
观察检查
5
防火涂料涂层不得误涂、漏涂,涂层应无脱落层和空鼓
观察检查
6
薄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检查
5.6.2 基本项目
序号
检 验 内 容
检验方法
备 注
1
防火涂料层的外观质量:涂层应颜色均匀,轮廓清晰,接槎平整,无凹陷,粘接牢固,无粉化松散和浮浆,浮突已剔除
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2
防火涂料涂层的表面裂纹:防火涂料涂层表面 应无明显裂纹
观察检查
同上
3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测针和钢尺检查
5.6.3 允许偏差项目
厚涂型防火涂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21-95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
6 按照设计图检查细部构造(如节点、支座等,以及墙面板、防面、防漏、保温层等)的施工质量。
7 依据有关规范、规程(见附表)对钢结构构件的制作、拼装和安装的每道工序(或每榀)均进行检查验收。凡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交工检查验收。每道工序的检查均应作出记录,并汇总归档。
8 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9 复核工程量。
10 组织有关各方人员参加对钢结构工程的总验收。
11 总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更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材料和零配件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拼装各工序的验收记录、焊工考试合格证、焊缝质量和高强螺栓质量检验资料、总拼装就位后的几何尺寸误差和挠度记录。
12 相关规范、规程
12.1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93)
12.2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7-91)
《钢桁架》(JGJ74.1~74.2-91)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
如何审查钢结构施工专项方案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 起重吊装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七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 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九条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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