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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app(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址)

工品易达2022-10-30碳综合26

碳交易个人开户怎么开户

碳交易个人开户流程如下:

【1】预提交开户申请表:我们首先需要登录当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开户资料,并填写开户申请表,然后将其打印盖章并进将扫描件和word版以邮件附件发送至官方邮箱,具体的邮箱信息可以在官网进行查询。

【2】办理开户手续:我们携带齐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已填写完毕并签章的交易服务协议、文书等,到当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户。

【3】完成开户:工作人员对我们的资料和交易风险评估问卷进行初审,如果通过就完成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开户。

【4】开立结算账户:完成系统开户的就可以到指定结算银行开立银行资金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区的碳交易是实行会员制,比如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所以说想要参与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需成为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会员入会费和年费按《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收取。此外,我们个人投资者如果想要参与碳交易,投资门槛还是很高的,一些地区的碳交易最低也需要10万元的金融资产。

目前,我国共有七家地方性碳交易市场,包括广州、深圳、北京、上海、湖北、天津和重庆,但并不是所有地方性碳交易所都可以办理个人开户交易的,而且不同地区的开户方式还会有所差异,因此上面我们只做一个参考性的介绍,具体还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扩展资料

碳交易简介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在《京都协议书》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在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具备了商品属性。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2021年6月底前将上线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交易中心将落地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湖北武汉。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多部委于6月25日宣布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启。

个人如何参与碳交易

个人参与碳中和领域快速赚钱的方式,就是个人开户通过交易所低价购买碳排放权,等价格高了以后然后就卖出,挣中间差价。

如何入局?

1、在交易所开通碳账户

开户流程跟股票开户流程是十分相似的。个人碳交易需要在我国的各大试点碳交易所进行,个人想要开户,首先需要按要求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再进行开户领取席位号、绑定银行卡、网银签约等操作,按系统提示完成操作后,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和手机APP进行交易。

我国试点碳交易所

(1)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2)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

(3)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5)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环境能源交易平台

(7)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8)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9)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9大试点交易所中,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每个试点碳交易所都支持个人开户,支持个人开户的分别为这5家:广东碳排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其中有一些会要求有资金证明。

到底要选择哪家开户,看大家的需求。比如我是想来投资的,可承担一定的风险,那就可以选择活跃度高的交易所开户;如果是想体验下碳交易,就可以选择手续简单的碳交易所开户。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办理,办理好开户后就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了。

2、在价格较低点入手

如何辨别这个点买入的价格是否合适,我们需要结合此时的政策,比较近一个月的碳配额价格,比如说目前广州碳交易市场碳交易配额是偏高状态,不宜入手。

想要在低点买入,需要关注这些投资指标:

(1)全球经济、能源价格等宏观因素

(2)国家相关政策

(3)碳交易相关的行业背景

(4)市场的供需关系(最直接的影响因素)

(5)各大交易所每日的交易价格

3、碳索星球:碳市行情分析、开户引导小工具

可以追踪CCER市场交易价格浮动,碳中和行情指数分析的小工具——碳索星球微信小程序,里面还有一些高质量行业报告、针对个人用户参与碳交易的开户引导、碳资产开发相关的方法学免费获取。

个人碳交易怎么开户

首先需要按要求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再进行开户领取席位号、绑定银行卡、网银签约等操作,按系统提示完成操作后,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和手机APP进行交易。

碳交易试点中,个人入市已有先例

自2011年以来,全国在7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其中,深圳、北京、重庆等地均允许个人参与碳交易。个人投资者作为交易的“活跃因子”,对早期试点市场尤为重要。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被称为深圳碳交易获利第一人,以30万元买进了7000吨碳排放配额,两个月后获利10万元。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统计,深圳2013年上半年有一半以上的成交来自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类似于股票交易,个人参与碳交易首先需要向排放权交易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开立交易账户,再领取席位号、绑定银行卡、网银签约等一系列操作后,投资者便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和手机APP进行交易。

而与股市的不同之处在于,炒股者只需要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但参与碳交易的个人需要更高的风险识别能力。

记者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开户指南》中看到,自然人申请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者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具有比较丰富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是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四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开户指南中不难看出,个人若想参与碳交易,首先应成为一名合格的投资者。

何为合格的投资者?“首先,你需要对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需要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要认识到,碳市场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所以还需要有相关投资经验以识别风险。”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碳排放监督技术科科长简高武告诉记者。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安排,全国碳排放交易预计将在今年6月底前启动线上交易。“当国家市场启动后,相关规定会得到进一步细化,势必会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参与碳市场,因此,未来个人投资者应更加理性,这样对市场也会起到积极作用。”简高武说。

碳交易个人怎么开户?

个人碳交易需要在我国的各大试点碳交易所进行,个人想要开户,首先需要按要求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再进行开户领取席位号、绑定银行卡、网银签约等操作,按系统提示完成操作后,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和手机APP进行交易。整体流程跟股票开户流程是十分相似的。我国的试点碳交易所

1、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2、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

3、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5、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6、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7、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8、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9、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环境能源交易平台碳交易的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我国碳市场的特点

1、试点阶段的三大困境

(1)流动性严重不足。由于地方试点的碳排放免费配额较多,整体市场供大于求,各试点交易所碳市场成交规模较小,流动性严重不足,超过三成交易日无任何交易行为。

(2)各试点碳排放交易所成交价格较低,碳价不具有效性。2020 年多数地区成交均价在10-40 元/吨之间波动,仅有北京地区略高,过低的碳价表明供需关系的不合理,过于宽松的配额发放与过高的免费分配比重或是关键原因。

(3)试点阶段交易产品以现货为主,交易潮汐现象明显。每年6月是碳交易试点的履约期,各试点地区的重要排放单位须在履约期前完成碳配额清缴。不少企业为完成任务而匆匆进行交易,导致履约期前量价齐升,履约期后交易惨淡。

2、预计全国碳市场开市后碳价稳步上涨

预计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市后,碳价上涨将是长期趋势。根据中国碳论坛发布的《2020 年中国碳价调查》,预计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初的平均碳价是49 元/吨,在未来十年末涨到93 元/吨。

就目前的市场设计而言,预计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配额分配仍将较为宽松,短期内全国碳市场对“碳中和”的作用或较为有限。但长期来看,成形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能够成为政府强有力的气候政策工具,也能促进市场参与者将碳中和目标纳入自身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 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 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碳交易怎么交易

个人碳交易需要填写资料提交申请,在申请通过后可以开设交易账户,在对交易账户进行个人资料的完善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手机软件进行交易。企业碳交易需要把企业拥有的碳资产数据上报,在经过第三方交易机构检验后由政府分配碳额度,企业把拥有的碳额度放到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

拓展资料:

1、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以议定书附件B所列承诺的减排和限排承诺计算的配额为基础。例如,全球限定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单位的指标,B国获得10单位的指标,其他国家则获得其余75单位的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而B国排放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放量。在推动碳排放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气体排放。

2、中国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各交易所均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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