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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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1.1人员
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置和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负责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和试验等过程。专用条款对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也应按其规定执行。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应至少具有本文件表2所列理工相关专业的学历和工程技术职称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工作要求如下:
(1)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检验经验的质保工程师;
(2)检验和试验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验;
(3)设计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验,具有工艺设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专业教育背景;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和浸渍或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带热塑性衬里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工粘贴)和缠绕(包括热塑性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负责人,具有制造石墨压力容器或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带热塑性衬里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相关金属压力容器焊接工作经验,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应具有焊接或焊接相关专业(材料和机械)的教育背景;
(5)其他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有分管工作经验;
(6)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应熟悉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能通过岗位培训履行岗位职责。
1.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配备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符合《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规定的人员要求,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批准人不少于2人。A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适当减少。
各级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人数见表2。
1.1.3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配备产品制造所需的合格焊工,并具有相应资质。焊工的持证项目应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持证焊工人数见表3。如果采用焊接机器人,相应执照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1人。
1.1.4无损检测人员
(1)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持证无损检测人员的项目和数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
(2)采用TOFD的制造单位至少应有2名TOFD二级人员。
1.2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求的生产现场;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接(粘接)必须在室内完成;大型承压件在室外焊接(粘接)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焊接(粘接)质量;
(3)对原材料、焊接(粘接)材料有贮存要求的仓库或特殊场所,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对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有适合所制造产品的特殊场所和防护措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有符合防护要求的射线曝光室或专用检测场地,有满足产品检测需要的空间,有保证胶片显影质量和胶片存放的专用场地,有无损检测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场地。
如果制造单位有能力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则应具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场所。
1.3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制造单位应具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材烘干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产品制造所需的必要工装;它有一个适合产品制造工艺的热处理炉,并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
如果制造商同时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能力,其设计设备和设计手段应符合本条第1条的规定。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商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门的生产厂房(或洁净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合或混用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设有专门的清洁封闭车间;
(2)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商拥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设备;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维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1.4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测仪器、压力试验装置和泄漏试验装置;
(2)对于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外协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商应有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试验装置;
(3)应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按要求进行验证和校准。
1.5工作外包
制造商应能完成产品的整体装配、焊接(粘接)、压力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压力部件外包。
制造单位的焊接以外的零部件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冲压、轧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包。专用条款规定不允许外包的,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1.6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具有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在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拿
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制造单位应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有关的工艺文件,如焊接(粘接)工艺的焊接(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制造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制定和完善涵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粘接)工艺规范。本单位应根据《焊接(粘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粘接)工艺评定,本单位熟练的焊接(粘接)人员应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对试件进行焊接(粘接)。
1.7试制(注4)
(1)试制样品应充分反映和验证制造商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样品数量及要求见表5。制造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至少准备一份试制样品。如果一个试制样品不能完全覆盖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过程,可以通过添加试制样品覆盖所有制造过程;试制样品应完成压力试验,不得进行喷砂(抛丸)、涂漆或涂层;铸件等非焊接(粘结)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包括铸件组装、压力试验和其他必要的工艺;
(3)当典型产品涉及真空绝热容器(罐)、搪玻璃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时,应准备相应的试制样品。
如果制造商同时设计制造商制造的压力容器,应首先按照本条第3条进行试验设计。
2、专用条款
2.1大型高压容器(A1)
2.1.1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注5)
冷盘厚度不小于150mm的弯板机(具有锻焊结构的容器制造商有直径不小于5m、高度不小于2m的加工设备),单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0t,规格不小于10m×5m×5m(长×宽×高)热处理炉。
注5:如果产品范围限于多层压力容器,可适当降低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的要求。
2.1.2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透照能力不小于150mm的X射线检测装置或TOFD检测仪。
2.2其他高压容器(A2)
应配备冷卷厚度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非焊接结构除外)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的起重设备。
2.3球罐(A3)(注6)
2.3.1人员
至少有8名焊工应能胜任板材对接焊缝的水平、垂直、水平和仰焊。至少2名焊工应具备管板角焊缝垂直、水平和仰焊的资格。
2.3.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设有满足现场组装焊接需要的焊接机房、保证温湿度的焊材仓库、焊材烘干保温设备;
(2)确保焊接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球罐现场整体热处理单位还应具备整体热处理能力及相应的工装设备。
2.3.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1)有现场射线检测所需的安全防护、警示设施和措施,有底片处理暗室设施;
(2)具备满足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工具和手段。
注6: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不仅应具有相应的制造资质,还应满足足球罐(A3)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的要求。A3条件应由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2.4非金属压力容器(A4)
2.4.1石墨压力容器
2.4.1.1人员
(1)应提供至少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操作员;
(2)石墨容器专职质检员和材料理化性能检验员不少于2人。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的职称。
2.4.1.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拥有石墨块等材料干燥切割专用设备,粘接拼接专用工装夹具,切割钻孔设备,保证加工精度;
(2)石墨浸渍和热固化成套设备。
2.4.1.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具有满足石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质量和检验标准的要求。
2.4.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带热塑性衬里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2.4.2.1人员
(1)分别配备至少2名受过专门培训的绕线操作人员和2名粘接(手工粘贴)操作人员;热塑性内衬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商还应配备至少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热塑性焊接人员;
(2)至少配备2名受过专门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专职质检人员;热塑性内衬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商还应配备至少一名全职检查员,能够检查热塑性塑料的质量;
(3)有能力检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热塑性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理化性能的制造单位,应配备至少2名受过专门培训的助理工程师职称的理化性能检验员。
2.4.2.2设计能力
(1)具有设计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能力;
(2)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2.4.2.3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具备符合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热塑性内衬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全过程制造能力;
(2)拥有各种型号的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的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衬里机、固化机、缠绕机、脱模机)、切割设备、研磨设备、混合罐、喷涂等原料混合设备,符合各种规格产品许可范围的装配环和其他工装夹具;热塑性内衬纤维增强坚固的塑料压力容器还应配备塑料焊接设备。
2.4.2.4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检验的试验设备、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质量和检验标准的要求。
2.5氧气室(A5)
2.5.1人员
(1)提供电气系统和安装质量控制系统负责人,工程师职称;
(2)从事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大修的技术人员(机械、焊接、电气)总数不少于8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电气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应提供至少2名持证电工。
2.5.2工作场所
有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调试所需的室内生产场地。
2.5.3设计能力
有能力设计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并为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和转化过程配置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图纸和图纸的硬件和软件)。
2.5.4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具有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吊装、表面处理、弯头等设备)以及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相应工艺设备所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和大修工序。
2.5.5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有符合产品制造、安装、改造、大修、验收等过程要求的检验和试验装置及仪器,如电气试验仪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交流耐压测试仪、泄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
2.6超高压容器(A6)
2.6.1人员
至少配备2名中高级加工人员。
2.6.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配备机械加工和热处理设备,满足产品制造。
2.6.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配备宏观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超高压容器超声波检测仪等相关设备。
2.7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集装箱(C3)、长管拖车和管束集装箱(C3)的制造商应首先取得无缝气瓶(B1)的制造许可证。
2.7.1人员
(1)应提供安全附件、仪器、信息可追溯性和装卸附件质量控制体系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及装卸附件相关工作经验;
(2)配备至少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信息追溯及附件装卸人员;
(3)长管拖车和管束容器制造单位的持证焊工中至少应配备2名氩弧焊焊工;
(4)应提供至少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装配人员。
2.7.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用于组装(或完成)储罐或气瓶的工装和设备、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管道、传动装置或框架;
(2)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应有铁路专用线,以及转向架制造、制动和车钩缓冲装置以及整车完工所需的相应工装和设备;罐式集装箱和管束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具有专用的端架制造工装和框架装配夹具,以及试验场地,能够满足罐式集装箱和管束集装箱强度试验要求的工装和设施(集装箱仅在船舶运输条件下要求的试验除外,内部纵向螺栓试验(动态)可外包);
(3)对罐体焊后热处理有要求的厂家,应具有一台整体的罐体焊后热处理炉,并配备一台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
(4)有气体置换或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具有符合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换处理设备或抽真空设备;
(5)有产品制造所需的热处理、无损检测场所、工装设施和专用衡器。
2.7.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长管拖车和管束集装箱制造商应具有气瓶静平衡试验装置和阀门试验装置。
2.8中低压容器(d)
应配备产品制造所需的弯板机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的起重设备。
2.9特殊结构压力容器的特殊条件
除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条件外,还应具备本条的特殊条件。特种结构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或限于)真空绝热容器(罐)、搪玻璃压力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或非焊接瓶式容器。如果证书上没有标记,则不允许制造具有特殊结构的压力容器。如需制造上述容器,应按附加项目处理。
2.9.1真空绝热容器(罐)
2.9.1.1人员
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真空性能和低温绝缘性能检验员。
2.9.1.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有产品制造所需的灌装或卷绕、抽真空、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绕组绝缘材料绝缘的厂家,有专门的绕组室和绕组工装,清洁,能控制温度和湿度;
(3)采用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范围能有效保证活化需求;
(4)应提供专用真空抽气室、相应的内外容器装配设备或工装。
2.9.1.3检验和试验装置
拥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仪、蒸发率仪、露点测量仪、油脂含量检测仪、真空测量仪、氦质谱真空检漏仪(配备标准检漏孔等相应的校准工具)。
2.9.2搪玻璃压力容器
2.9.2.1人员
(1)应配备搪玻璃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搪玻璃容器制造工作经验;
(2)提供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工艺操作员不少于2人;
(3)应配备至少2名受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专职质量检验员,以及至少2名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员。
2.9.2.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和罐盖的搪玻璃制造工艺不得外包;
(2)有产品生产专用的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抛丸)、抛光等基材表面处理设施;
(3)具有搪玻璃釉粉喷涂装置,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的密封、悬浮均匀、喷涂压力稳定;
(4)具有温度控制、自动记录和显示功能的搪瓷炉、搪瓷架和搪瓷成型装置、搪瓷和喷粉专用场地,该场地与喷砂(抛丸)和抛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远离,以及防污染玻璃搪瓷存放场地。
2.9.2.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应配备产品检验和试验所需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至少2套搪玻璃层厚度检测仪、至少2套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压检测仪、搪玻璃零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装置。
2.9.2.4试制
(1)试制样品应为混合容器;
(2)试制样品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如果申请的产品规格小于或等于5000L,应提供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样品;申请的产品规格大于5000L小于等于12500l时,应提供大于等于6300l的试制样品;如果申请的产品规格大于12500l,则应提供大于或等于16000l的试制样品。
2.9.3多层压力容器
2.9.3.1人员
为热套、捆扎或缠绕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
2.9.3.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热套、捆扎或缠绕专用设备;
(2)具有专用的拉(压)合装置和工装模具,适用于多层压力容器的制造方法。拟合装置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
2.9.3.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配有专用工具,用于检测层压板(带)、套管间隙、松动区域和卷绕(钢带错开)倾角。
2.9.4储气井
2.9.4.1人员
(1)配备钻井固井质量控制体系和钢管组装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固井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至少5名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UTⅡ无损检测资质;
(3)制造单位钢管组装和固井专业配备的操作人员数量应满足本单位多个储气井制造场地的需要,并确保每个制造场地都有专业的钢管组装和固井操作人员,专业钢管组装、固井作业人员不少于8人。
2.9.4.2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1)钢管组装、固井不允许外包;
(2)储气井制造所需的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钢管组装设备;
(3)配备泥浆泵进行水泥固井。
2.9.4.3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1)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允许外包;
(2)有储气井制造所需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锥(规)、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3)至少2台最大工作压力不低于45MPa的试压泵。
2.9.5非焊接瓶容器
非焊接气瓶容器的特殊制造条件应满足容积大于150L的无缝气瓶(B1)的制造条件。
3、换证业绩
制造商更改证书时,应在证书持有期内至少制造一个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应在证书更改审查期间按照本条第1.7条的要求准备试制样品。对于自行申报承诺续展的申请,对应许可级别的产品在许可期内的制造业绩不得少于4台,每年至少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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