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指标交易价格(江苏土地价格查询)
补充耕地指标是什么意思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市、县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市、县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省份调节系数如下
1、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3、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4、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5、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省级统筹申请文件。主要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统筹资金筹备情况。重点说明项目来源、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申请人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需省级统筹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应缴纳的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2、申请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申请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统筹首先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将地方投资归集的补充耕地指标无偿划拨给申请人;仍不足以满足其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使用省级指标库其他指标或在省域内统筹,并要求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充耕地经费。
土地储备概念股有哪些
土地储备概念股
1、浦东金桥(600639)
2012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项目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项目的议案》。
2010年4月27日,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曾作出审议通过《关于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项目的议案》的决议(公告详见2010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鉴于市场变化,高星级酒店市场供大于求,加之浦东及周边未来仍有一定量在建和将竣工的高星级酒店项目。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保证经济收益,结合地块基础条件及未来区域的发展趋势等其它市场因素的前提下,同意将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项目调整为5A甲级写字楼项目。
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据此对项目作出调整,新项目占地面积约2.74公顷,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0.3万平方米,其中,办公楼的开发体量约为10万平方米,配套商业的开发体量约3000平方米。
主营园区开发:公司主要从事金桥开发区的开发,包括工业,办公,科研,住宅,商业配套的投资建设,并提供后续出租,出售,管理和增值服务。金桥开发区是1990年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北部,总规划面积27.38公里。现已成为高科技,现代化,多功能的现代产业园区,形成了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现代家电,生物医药与食品加工四大主导产业,是中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截至2010年12月,在金桥开发区内集聚的各类独立及非独立地区总部达到58家,其中外资总部46家,投资国家主要来自美,英,德,法,日等国家。
碧云国际社区S11住宅项目:2012年3月,公司同意S11地块住宅项目定为销售型住宅,计划建设地上建筑面积约9.98万平方米。该地块总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其中,约12.6万平方米权属公司,约1.48万平方米权属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完成项目的总体设计和规划报批,择时开工,分期竣工,分期销售。
实施“走出去”战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以12.61亿元竞得临港新城WNW-C5-04地块,该地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主城区内东至秋涟河,南至规划S4路(暂名),西至沪城环路绿化带,北至花柏路绿化带,规划总占地面积为14.3公顷,容积率为1,建筑面积约为14.3万平方米。项目土地使用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此次参与临港新城主城区土地竞拍,是完成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走出去”战略目标的具体落实。2011年年报披露,临港新城中心区一期开工时间为2011年9月,预计竣工时间为2013年9月,预计总投资19亿元。
2、中体产业(600159)
目前公司的土地储备已经足够支撑公司未来10年的开发需求。近期项目包括裕龙花园三区,六区,西辛,滨河等续建项目和仓上项目,中期有17万平米体量的宣武项目,远期包括占地300亩的满洲里项目。公司新增土地布局内蒙古满洲里市,广东中山市等二三线城市。
3、珠江实业(600684)
广州珠江新城项目:公司在广州中央项目区-珠江新城的土地储备达2万多平方米,可开发住宅面积约9万平米,该项目是公司未来两三年的主要利润来源。2012年中报披露,广州珠江璟园项目报告期内,项目新增签约住宅面积6414平方米,签约金额29807万元,尚余可销售住宅面积68021平方米。
长沙珠江花城项目:公司在长沙市拥有土地储备390亩,可开发住宅面积达46万平米,平均楼面地价不到300元/平方米。2012年中报披露,报告期内,项目新增住宅签约面积39027平方米,签约金额27788万元,尚余可销售住宅面积17765平方米。
S8地块项目:2008年11月,公司以15583万元的价格收购S8地块项目。S8地块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心区域。项目总建筑面积5479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该项目完全销售预计可实现税后利润9500万元,自有资金税后收益率达到49%。2011年年报披露,S8项目地块位于东风中路与仓边路相交路口的西南侧,为越秀区传统商务区,临近省,市两级政府。总用地面积约7500平方米,楼高36层,建筑总高度188米,总建筑面积约5.4万平米,本项目定位为超甲级的,精品的,高品质,高档次的智能生态写字楼,预计将于2012年第四季度开工。
4、金科股份(000656)
土地储备(张家港):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取得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镇山路北侧两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一块宗地占地面积4.66万平方米,容积率:1.5≤容积率≤2.0,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成交总价为14273万元。第二块宗地,占地面积9.47万平方米,容积率:2.5≤容积率≤3.0,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住用地,成交总价为29007万元。
土地储备(南通):2011年12月,全资子公司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以总价3.58亿元获取南通市两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两块土地面积合计18.2万平方米,均为二类住宅用地。
土地储备(重庆):2011年12月,公司通过挂拍方式以合计37183万元购得重庆荣昌县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两块土地占地面积合计19.6万平方米,性质均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商业用地。2012年5月,公司以46721万元取得重庆市北碚蔡家一块宗地,占地面积19.4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以合计37273万元取得重庆市开县两块宗地,占地面积合计15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子公司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5897万元取得重庆市长寿区一块宗地,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5、浙江广厦(600052)
收购土地资产:2011年12月,股东大会通过出资5.5亿元收购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所持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截至2011年10月31日,该公司资产账面值4亿元,净资产账面值1601万元,净资产评估值6亿元,增值主要系土地价值上升。2011年1-10月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024万元。本次收购将进一步增加公司未来土地储备。
拟转让蓝天白云置业:全资子公司蓝天白云置业(注册资本1亿元)在开发项目为东阳新天地2号,3号地块项目,项目地块的设计容积率为0.82至0.83,绿地率为46.50至45.50%,项目拟开发的物业类型为三层双拼和独立别墅,总建筑面积为124900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为122700平方米,居住面积中独立别墅为40900平方米,双拼别墅为81800平方米。2011年1月公司拟以不低于37000万元向中腾置业转让蓝天白云置业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预计将为公司带来账面投资收益约2.7亿元(以最低转让价格测算)。
杭州余杭区土地开发:2011年2月全资子公司通和置业与意大利光华集团共同成立益荣房地产(注册资本10205万美元。占比51%)开发双方于2010年9月拍得的余杭区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总价为84950万元,位于星桥街道汤家社区星都大道与星翰路交界东北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16410平方米。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
6、卧龙地产(600173)
公开增发之天香华庭二期:2009年11月,公司完成以10.98元/股公开增发7286万股,募资7.72亿元用于天香华庭二期和五洲世纪城项目一期。其中,天香华庭二期由全资子公司天香华庭置业开发。天香华庭项目位于浙江上虞,一期于08年交付,二期建筑面积26.19万平米,项目总投资8.46亿元,其中投入募资5.2亿元,项目建设期09年1月至2011年12月。预计总销售收入12.6亿元,净利润2.37亿元。2012年中报披露,报告期内,天香华庭二期产生收益533.61万元,天香华庭置业未结转面积16.3万平米。
公开增发之五洲世纪城一期:五洲世纪城项目位于广东清远市,总建筑面积约137.31万平米,由全资子公司五洲实业开发(原持股50.1%,2012年2月公司2.33亿元收购五洲实业另49.9%股权,完成工商登记)。项目分商铺及住宅项目,其中商铺项目五洲批发市场,占地16.5万平米,建筑面积约17.81万平米,住宅项目,占地45.26万平米,地上建筑面积为119.5万平米,地下为21.6万平米。公开增发募投项目一期,包括商贸城一期和世纪城一期项目,项目用地25.33万平米。其中,商贸城一期建筑面积14.83万平米,世纪城一期地上建筑面积29.2万平米,地下5.2万平方米。项目投资10.94亿元,其中投入募资2.8亿元,建设期08年7月至2011年12月。预计总销售收入15.9亿元,净利3.15亿元。2012年中报披露,报告期内,五洲世纪城一期产生收益1782.95万元,五洲实业未结转面积128.24万平米。
耀江神马:公司持有耀江神马100%股权。耀江神马主要资产是为正在开发的耀江·丽景湾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35.95万平米(折539.21亩,未包括代征地约61亩),规划建筑面积为54.2万平米,项目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金南一路南,武汉市人民会议中心南侧。目前已开发情况为耀江·丽景湾项目一期总面积9.75万平米,总占地面积2.64万平米,耀江·丽景湾项目二期香山苑的总面积3.62万平米,另地下室2处面积0.5万平米,总占地面积0.92万平米,耀江·丽景湾项目三期总面积3.64万平米。2012年中报披露,耀江神马未结转面积51.85万平米。
保障房建设:2011年9月,浙江省上虞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确定公司为第一中标人。该保障性住房代建项目位于上虞市曹娥街道大三角工业区,建筑面积8.01万平米(其中地下室面积约1.8万平米),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2011年年报披露,2012年公司择机进一步参与政府保障房建设。
武汉城中村改造:2010年4月,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渔业村签合作意向协议,公司将参与渔业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0年12月,控股子公司卧龙墨水湖以9.16亿元竞得武汉市汉阳区红卫村,丰收村,渔业村一块15.4万平米居住用地,规划建筑面积不大于43.87万平米。2011年9月,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补充协议,将还建房建设成本提到2300元/平米(渔业村等负责改造项目中的安置还建工作,建设及交付均与公司无关,原约定还建房建设成本1800元/平米计入开发用地出让成本),由此公司将增加还建房建设成本1.38亿元,公司承担还建成本的还建房面积27.59万平米,还建房不能按期建设和交房,经测算公司承担3784万元的超期过渡费,另外,公司同意渔业村等回购的商业网点建筑面积为0.74万平米,价格按开发成本上浮30%。
7、顺发恒业(000631)
2012年12月25日,关于竞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为增加公司土地储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顺发恒业全资子公司顺发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参与了杭州市萧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并以98500万元的价格竞得萧政储出[2012]18号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地块位置:萧山区开发区市北西部区块,东一路以东、中心路以南、金鸡路以西、建设二路以北。
土地面积及规划指标:出让面积45154平方米;容积率2.0-2.5;建筑密度25%以下;绿地率30%以上。
用地性质: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成交价格:挂牌起始总价83120万元,成交价为98500万元。
8、黑牡丹(600510)
2010年12月30日,土地收储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 年7 月28 日,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电子园标准厂房地块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简称“国土储备中心”)签署《电子园标准厂房地块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国土储备中心以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收购电子园标准厂房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签署土地收购协议等相关事宜(参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0-025号公告)。
该地块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黑牡丹置业”)所有,国有土地证编号为常国用(2008)第0263517 号,地号为11041071005,土地面积为51813.1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23446.03 平方米,该地块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2958.37 万元。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10]第227 号”《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拟被收储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 年7 月31 日,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该地块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6513.32 万元。
2010 年12 月30 日,黑牡丹置业与国土储备中心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储备中心收购该地块的收购补偿总价为7363.20 万元,包括该地块的所有补偿费用(即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黑牡丹置业搬迁补偿、停工补偿及黑牡丹置业因地块收购而发的其它一切费用),并在协议签订后90 日内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黑牡丹置业。
9、天津松江(600225)
土地储备:2011年,公司新增土地储备33万平米,新增土地储备权益建筑面积约37万平米。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在建拟建项目31个,权益建筑面积约386万平米,其中在建面积115万平米。2012年中报披露,公司新增项目1个,新增权益建筑面积12.42万平米。
10、罗顿发展(600209)
博鳌1800亩土地:2002年,公司以2.16亿元向博鳌控股公司购买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水城大灵湖规划区万泉河侧的土地使用权计1800亩,用于建造国际友好村,度假别墅区等项目。取得博鳌土地使用权后,海南省政府对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进行规划调整。开发远景是将博鳌特别规划区建成适合博鳌亚洲论坛发展,生态化,智能化,国际化的世界一流会议中心和特色鲜明的旅游度假休闲中心。由于公司购买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位于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内,其开发也将纳入其统一规划和开发建设中,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规划和建设需协调多方进度要求。公司也将于近期与政府协商具体项目的开发和启动。2011年年报披露,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期末账面余额2.81亿元。(博鳌)土地项目征地后续补偿安置工作需新增费用1.6亿元,公司已向琼海市政府非税收财政专户支付5000万元,目前正在筹措资金,计划于2012年12月31日前筹措5000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筹措6000万元。
11、中天城投(000540)
未来方舟:未来方舟项目是公司2011年重点推出的地产项目,坐落于贵阳市老城区和机场之间的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片区面积约9.53平方公里,片区建设用地约5600亩,总建筑面积约720万平米。未来方舟现已取得的可开发地块建设用地133.09万平米,如公司能全部取得片区内其余可开发地块,公司将结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项目建设时间表,分期,分批实施建设。预计该项目分二期实施,其中一期约520万平米,开发周期为2011年至2015年。(2012年4月2.57亿元取得未来方舟项目建设部分地块,面积17.18万平米,2012年6,7月6.73亿元取得未来方舟项目建设部分地块,面积34.87万平米,2012年9月1.04亿元取得未来方舟项目建设部分地块,面积5.39万平米)
土地储备:2012年7月进一步完成农业土地置换约1500亩(99.9万平米),地类为农业用地。中天乌当通过置换取得的部分农业用地(面积70.3万平米)用途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如第三方通过竞价交易取得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则该第三方将对中天乌当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协商确认。2012年8月中天乌当以6.24亿元取得乌当奶牛场建设项目所需的八块地块共计70.38万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2、罗牛山(000735)
2011年7月,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肉类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与海口力神咖啡饮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海南罗牛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组成联合体,以单价256元/平方米竞得49.6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其中产业园公司占83.84%,力神饮品公司占8.11%,调味品公司占8.05%)。
13、中华企业(600675)
4000亩崇明岛土地:连接上海市区与崇明岛的长江隧桥于2009年10月31日通车。公司在崇明岛陈家镇-东滩地区拥有4000亩土地,该地拟建成海岛花园式的生态城镇。但公司拥有的上述地块能否从农用地转变为开发用存在不确定性。
14、ST康达尔(000048)
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2011年12月披露,与相关部门就公司位于坪山新区坑梓街道的两块土地的征收以及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沙井街道,福永街道的三块土地的征收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公司就坑梓收地,西乡收地业务将收到现金补偿8.26亿元,可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约4.8亿元(税后)。与此同时,作为土地整合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公司获得了对公司西乡和沙井两个地块共23.73万平方米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的批准及协议签定。两商住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总销售面积超90万平方米,可在未来八至十年内分期开发。(西乡项目紧临前海中心区,沙井项目位于商业中心区)。公司管理层认为随着公司分期开发建设西乡和沙井商住项目,预计在未来的八至十年内可以为公司带来稳定可观的房地产开发收益和持有商用物业的租赁收益(2012年4月披露收地补偿协议书全部履行完毕)。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第四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九条 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
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目标年应当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一般为5年的近期土地利用安排。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
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六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土地利用任务,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主要方向,调控设区的市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安排土地利用重大专项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城乡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或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指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分布情况。
盐城市亭湖区的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
(一)进区投资项目凡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并在评估基础上,经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1、工业项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对区本级财政的贡献能力等因素,土地出让合同价格适当浮动。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价格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价格。
(二)区内土地可以租赁使用,租赁价格根据租赁时间长短、用地性质、项目情况等因素,以市基准地价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价为基础,经评估,由区有关部门会商报管委会后确定。
(三)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在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
(四)具体项目用地面积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且投资密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人民币/亩。
二、财政税收
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严格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享受下列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三)对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和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对照有关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由财政返还所得税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对履行项目进区投资协议,按时序进度、投资密度等要求完成投资,且投产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单位,开发区有关部门帮助其争取上级部门贴息资金和专项扶持资金。
三、行政规费
(一)对所有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无费区”政策,在项目建设阶段,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对所有进区的非工业项目,免征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墙改费、防洪保安基金、通信设施备料款、新型组合式化粪池备料款、绿化人头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招商奖励
凡为开发区引进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经考核确认后,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6‰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二)成功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5‰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三)成功引进市外资金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投资部分按项目投资单位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计奖基数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为限)的4‰计算奖金总额,在项目竣工投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实绩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预定目标时,按应得奖金总额的40%、60%分两次奖励到位。
在项目建设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不能履行投资协议,项目开工时间延长六个月或竣工时间延长一年以上的,则对引荐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的招商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兑现;项目开工时间延长一年或竣工时间延长二年以上的,不再兑现招商奖励。
五、投资服务
(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开发区各部门工作人员亮牌上岗,对进区单位各项事务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期限严格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执行。
(二)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开发区各部门对进区项目单位一次性提供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各项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提出对进区单位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无例外情况,要一次性办结,不能办结的事项必须向客商通报并得到客商认可。
(三)实行项目事务代办制度:开发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义务代办项目材料编制、申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项目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试行期间,在执行中如遇有国家政策变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九、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江苏农村土地多少钱一亩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辖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足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而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
第三十条 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或者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回或者收购储备,统一实施有偿供地。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验土地证书;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通知施工单位和个人停止施工。
第四十八条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以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农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是怎样的?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启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等。
本期聚焦梳理了近年来部分省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与补偿机制的相关探索与实践,以资借鉴。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日趋严重,全国各省区的农村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空心户”和“空心村”现象。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约有10%至20%的闲置宅基地,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机制,释放农村建设用地价值,有利于集约推进新型城镇化,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是当前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日前,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提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启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
◎ 宅基地退出补偿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中生活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厨卫、禽兽舍、厕所、工具房、庭园等农户院墙以内的其它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宅基地退出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目前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改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实施,通过统一的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旧村改造,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城镇居民,主要有城中村治理、宅基地换房等途径。
宅基地退出补偿是通过建立引力机制来合理引导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退出补偿对象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愿退出宅基地到城镇买房或入住农村集体建设公寓房的农户;另一种是“建新拆旧”过程中,愿意使用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方式可以分为建设性补偿、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建设性补偿是通过乡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进行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住房安置的方式,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是指以现金的形式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在实施过程中,上述方式可结合使用。
◎ 地方探索
安徽:建立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2013年10月,安徽省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按照现行建设用地标准,将宅基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等。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实行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备案核销制度,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利;二是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农村村民主动退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予以奖励,并采取经济等手段予以激励;三是探索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农村村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宅基地退出后复垦为农用地的,将对原使用人予以补助,根据不同类型,每亩最高可获6万元补助。
浙江嘉兴:“两分两换”模式
2008年12月,浙江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试点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和流转。其中,嘉兴的“两分两换”方案备受瞩目,“两分”是指“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征地和拆迁分开”,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可以分别处置,自主选择保留或者置换。“两换”是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和“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具体而言,先由政府投资成立国有投资开发公司,再到银行融资,然后在安置区域先行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从其他地方调剂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住宅公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其宅基地换取一套住宅,然后政府将农民的宅基地收归国有并复垦为耕地,这些耕地将为城市换来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银行贷款的偿还大部分依赖于这部分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收入。
“两分两换”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变成有价资产,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有益尝试。
四川彭州:“土地银行”模式
为解决灾后重建农民集中居住点而产生的土地权属调整等问题,四川彭州市在2008年开始对“土地银行”模式进行探索。“土地银行”是指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的具有存贷、置换、整合、土地质押、出租和农业保险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土地流转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由评估机构对农户的土地确定一个储存价格;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承包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拆院并院”之后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存入土地银行,获得存入利息;土地银行再将土地贷给土地需求者(如农业企业,种植、养殖大户),后者根据约定的用途经营土地,并支付利息。在这一过程中,“土地银行”赚取利息差额,用于自身发展和建立风险资金等。农民存入土地后,可以通过就地务工获得收入。
“土地银行”为农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搭建了一个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农民可获得较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土地需求者不直接与农户打交道,降低了其风险和成本。此外,通过“土地银行”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类整合,“零存整贷”,有利于加快农地流转,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生产方式的转变。
重庆:“地票交易”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重庆于2008年12月成立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探索地票制度。“地票交易”是基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其基本原理是通过集中居住等方式,节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折算为虚拟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城市的建设用地。地票运行全过程分四个环节:一是将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二是验收合格后,确认地票数额(即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三是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将地票面向社会公开交易;四是购得地票的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定待开发土地,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并完成补偿安置后即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方面,地票成交价款全部用于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建设:腾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地票”形式获取的纯收益中85%给农户,剩余的15%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以“地票”形式获取的纯收益至少8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票交易”实现了建设用地指标的商品化,使固化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可流动的资本,通过用地指标远距离、大范围的置换,盘活了农村地区闲置的建设用地资源,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目标。
◎ 国家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国土资源部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通知
2013年3月,国土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通知》,明确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启动试点地区将建立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并在修订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和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空置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 专家观点
叶兴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物权法已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这还不够。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抵押、流转,农民的房屋附着在不能流转的宅基地上,导致农民房屋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第一步应放宽农民房屋流转的限制条件,允许农房抵押、担保、转让,并允许因房地不可分离、随房屋流转而必然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可向购买农房、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收取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对购买农房者应设置严格的资格条件和使用、维修改造规定,防止城市资本一窝蜂地到农村买房。第二步应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条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很多前提条件,比如要解决宅基地不能再无偿取得、明确使用期限等制度问题。
刘守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允许宅基地的商品化、资本化,是城市近郊地区迫在眉睫的选择,不容回避。它既可以解决我国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机制,又可以打通城市房地产市场与农村租屋市场,改变目前政府独家供地和开发商独家供房的局面。目前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模式,允许宅基地商品化,将节约出来的宅基地以自用、厂房出租、土地出租等方式集约利用,将土地的级差收益留在农村。
文辉(国家发改委城市和中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规划研究部主任):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乡村地区规划缺失和管理不规范,农村集体用地土地利用率较低,并存在部分用地闲置。只有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才能解决现阶段城市建设用地缺乏造成地价高企,农村集体用地闲置荒废得不到应有价值的现象。
黄小虎(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员):
农村宅基地市场需要放开。只有放开市场,“才有可能规范”。农村地区土地整理利用的潜力很大。因为过去农民宅基地分散,且部分宅基地超标严重,还有一部分人其实已不务农了。所以,盘活农村宅基地是赋予农民财产性收入最现实的途径。现在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到3%,非常低。而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盘活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居民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李国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通过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可以减少农民进入城镇后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但同时要注意应将退出后的宅基地优先用于农业,以复垦为主,在补充满足了农地指标后再适当搞一些非农建设。退出后如何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常关键,否则当宅基地退出在全国推广后,完全有可能走上以前耕地征用的老路,出现非农化、侵犯农民权益等一系列乱象。
拓展阅读:农村宅基地退出三种补偿方式,你知道几种?
一、货币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你答应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便按照退出的面积给你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但是这个补偿可没有规定的数额,得根据什么区域来商定的,有高有低,而且差距非常大。
据了解,上海市退出宅基地的金钱补偿有的可达到一亩上百万元,重庆的部分地区只能达到一亩15万元,湖北沙洋县仅仅2.58万元/亩,差距达到了几十倍。
这个方式我相信有的农民高兴,有的农民会不同意,为啥?给的钱不一样,有多有少,给钱多的肯定皆大欢喜,给钱少的,我还不如不退出了呢,给那点钱也不够干啥的。
二、补偿楼房
这种是拆掉农民的房子,将农民集中居住到由地方政府新建设的楼房上。这种也给钱,不过是将钱抵消了楼房款。
这个就比较有争议了,你给的多了还行,我换完一个楼房还能剩点(但基本上政府是不会让你剩的,你懂的!),但是要是补偿的不够换楼房的,我还得添钱,那我就不干了,我还不如在乡下的小破房住着呢。
还真有真实的案例,因为农民发现新楼房住着还没有乡下的房子好,就不愿意上楼,地发强制性执行,还引发了频繁的冲突甚至血案。
三、平等置换商品房
将农民的住房拆掉,置换相同面积的商品房。
这个还是不错的,在这三条里面感觉是对农民最有利的一种方式,虽然咱农村的宅基地看似很值钱,但是得有人买才能变出钱来不是,你守着个金疙瘩也不能当饭吃啊。
但是换成商品房就不一样了,商品房具有极高的价值,而且方便交易,这才是真正方便农民的政策,像江苏常州的海虞镇、上海嘉定的外冈镇都是这么弄得,颇受农民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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