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光伏 > 正文

光伏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管理规程)

工品易达2022-11-09光伏14

马上就要晋升质量班长了,有谁知道作为一名光伏发电厂质量与管理员的知识

光伏电站运维知识分享——安全与质量管理

1、安全 (1)工业安全 安全是工业生产的命脉,任何生产型企业无不把安全放在首位。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包含:电力安全管理、工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员工行为规范、危化品管理等)、紧急事件/事故处置流程管理、事故管理流程(汇报、调查、分析、处置、整改等)、安全物资管理(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等)、厂房安全管理、安全标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2)安全授权管理 为保证电站人员和设备安全,所有入场人员(含承包单位人员)需要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活动基本安全授权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安全授权培训内容包含:电力安全培训、工业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急救培训;安全授权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需要复训一次;电站需保存安全授权记录备查。 (3)安全设施管理(安全标准化) 电站消防水系统、消防沙箱、灭火器、设备绝缘垫、警示牌等均属于电站安全设施,安全设施需要定期保养、维护、更换,并应有记录;电站安全设施的设置(设备和道路划线等)、安全标识规格及设置、巡检路线设置等均应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人员行为习惯应满足安全标准化的具体措施要求。 (4)防人因管理 防人因管理是通过对以往人因事件的分析找到事件或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做到有效预防。防人因主要是对的人员人因失误的管理与反馈。通过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反思安全管理现状,找到管理、组织、制度和人的失效漏洞进行管理改进,可利用国际交流借鉴、领导示范承诺、学习法规标准、警钟长鸣震撼教育、分析设备系统管理、经验反馈、共因分析、设备责任到人、制度透明化、安全文化宣传、行为训练、人因工具卡等多种手段建立员工防人因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灾害预防 灾害预防工作包含:灾害历史数据分析、灾害分级及响应流程、组建运作机构、防灾制度建立、防灾风险与经济评估、防灾措施建立、防灾物资和车辆准备等,对灾害的预防是保证电站25年寿期正常运行的基石,是灾害来临时减少电站损失的有力保障。 (6)应急响应 应急准备阶段需建立应急响应组织,该组织机构需包含:应急总指挥、电站应急指挥、应急指挥助理、通讯员、应急值班人员。 应急准备期间工作包含应急流程体系建设、汇报制度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写、突发事件处置流程的建立、通讯录与应急信息渠道的建立、应急设施设备器材文件的管理与定期检查、应急演习的策划组织与评价、应急费用的划拨、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危机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等;实施阶段包含应急状态的启动、响应、行动和终止等内容;应急事件后评价包含损失统计、保险索赔、事故处理、电站恢复等。 2.质量 (1)质量保证大纲 质量保证大纲是建立电站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电站质量保证大纲分三部分:生产准备质保大纲、调试阶段质保大纲、运营阶段质保大纲。生产准备期间质保大纲主要针对质量体系文件建设、文件记录管理、工程参与与移交管理、生产准备活动、采购和材料管理、培训和人员资格、设计和施工管理、不符合项和纠正措施、自我评估(管理巡视和管理者自我评估)和独立评估(质保独立评估和外部机构独立评估)、计算机应用程序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得质量管控;调试阶段质保大纲针对调试期间各项工作进行质量管控,包含对组织机构控制文件控制、设计控制、采购控制、物项控制、工业过程控制、检查和试验控制、试运行控制、维修控制、工业安全、消防和保卫、应急控制、不符合项控制、经验反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记录文件控制、质保检查与监督合法合规及流程控制等方面;运营阶段质保大纲范围包含:运行管理控制(运行值班、交接、信息交流、设备状态控制等)、维修管理控制(维修实施大纲、场地管理、组件清洁度、特殊工艺和设备控制、设备管理控制等)、检查、监督和试验管理控制、采购和材料管理控制、培训和人员资格控制、技术改造控制、不符合管理和纠正措施、独立评估、消防及工业安全控制、计算机程序和信息管理、安保和出入口管理控制、应急管理控制等。 (2)质量监督流程管理 为保证质量监督合法合规有序进行,质量监督需拟定流程,按照流程进行管控,质量监督流程应包含监督监查计划管理、体系监查流程、质保文件审查流程、质量保证监督流程、质量检查与验证、质量事件调查流程、相关方满意测量流程等。 (3)技术文件审查 技术文件审查的目的在于保证电站技术文件科学、合理、可实施、可评估,保证电站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电站工作效果和质量。技术文件审查应符合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技术文件的发布需经编写部门、程序涉及部分、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进行会审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会审记录因完整保存。 (4)维修返工 在电站维修管理中,维修返工为严重的质量事件,维修返工原因林林总总(如:人员疏忽、未按程序要求执行、设计缺陷等等),处理维修返工主要根据质保体系纠正措施管理要求进行,维修返工后需要进行品质再鉴定和功能再鉴定。 (5)不符合项NCR 不符合项使用的目的是对商运电站生产运营活动(包括试验,维修)的实施过程或结果中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异常进行报告、分析、处理措施的现场实施、标识、关闭、归档等过程进行控制,保证电站与生产相关的设备、材料、部件等物项上的不符合项得以消除,或者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经过分析论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后可以在现场有条件地使用。 不符合项管理主要针对工程建设期间由设计、施工、调试引起的缺陷,不符合管理主要包含NCR的签发准则、NCR退回准则、NCR管理流程、有效性判断、处理措施及实施管理、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NCR级别评定、措施论证及设备风险分析、NCR的升版、关闭及跟踪、离线设备不符合物项处理、紧急NCR的处理等。 (6)纠正措施管理 在质保独立监查中发现缺陷后按照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对缺陷划分级别并出具相应的整改通知,主要分为四级:OBN观察意见、CAR纠正措施要求、HCAR需高层关注的纠正措施要求、SCAR重大纠正措施要求;根据不同的缺陷级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手段及整改措施,纠正措施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质保检查机制、检查流程及审批等级、根本原因分析方法、考核制度、整改措施反馈机制等。

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国家相关政策

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光伏安装规范

你好,一般安装光伏电站会有专门的厂家进行上门勘测,出方案,然后再进行设计上门安装的。最好自己不要操作,电站安装不规范会有很多安全隐患的。

而且,电站安装完成后,需要到当地的电力局备案,进行并网申请,会有专业人员上门进行工程安装验收,包括逆变器、组件、支架的安装是否规范,有无安全隐患等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进行并网准入,并网通过后,就可以正常发电使用了。

白天家里可以使用电站发的电,用不完的电并入国家电网进行出售,每个月会有一定的卖电收益,是比较划算的。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光伏电站的知识,可以登录碳盈协同APP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

中国对光伏产业的政策支持

法律分析:一重利好,明确2021年新备案的集中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此前,行业普遍预期2021年新能源项目在平价上网条件下,还将延续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通知》明确新能源项目直接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体现了国家对支持新能源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

二重利好,强调新建项目可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而且这个上网电价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绿色电力价值,这意味着光伏等新能源市场化交易价格有可能要比燃煤基准价高,与市场化交易会拉低电价的此前行业预期明显不同。

第三重利好,对于目前成本仍较高、但未来又具备发展空间的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将定价权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如广东、江苏、福建等海上风电资源较好省份)可以出台地方性支持政策,既不增加国家补贴,又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光伏发电施工单位需要具备哪些的资质证明?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与常用的火力发电系统相比,光伏发电的优点主要体现于:

①无枯竭危险。

②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绝对干净(无公害)。

③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可利用建筑屋面的优势;例如,无电地区,以及地形复杂地区。

④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⑤能源质量高。

⑥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

⑦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光伏发电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和光伏电站安全管理规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微信号:ymsc_2016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