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兴荥城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兴荥城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招聘)
福州天伦贸易有限公司怎么样?
福州天伦贸易有限公司是1997-01-22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78号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2F591、592号店面。
福州天伦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1032601713592,企业法人周榕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州天伦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地毯、墙纸、服装、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艺品、窗帘、家具批发、零售许可经营项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福州天伦贸易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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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仪五金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宏仪五金发展有限公司是2013-04-01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同富路富地岗第二工业区1-2栋。
深圳市宏仪五金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065492392Q,企业法人沈启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宏仪五金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家居五金配件、工程五金配件、五金拉手、卫浴挂件、家居铝材、铝合金门框、轮子、拉篮、滑轨、铰链、移门配件的研发、设计及销售;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家居五金配件、工程五金配件、五金拉手、家居铝材、铝合金门框、的生产与加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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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优达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优优达商贸有限公司是2017-09-28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E栋403-3室。
深圳优优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ER9JW3K,企业法人闫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优优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电子商务;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数据库管理;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服装、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首饰、工艺品(不含象牙制品)、化妆品、厨房、卫生间用具、灯具、装饰品、家用电器、钟表、眼镜、箱包、玩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咨询。^冷藏冷冻制品、预包装食品、酒类的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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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万利贸易有限公司怎么样?
邵东万利贸易有限公司是2018-10-10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两市塘办事处峦兴村村委会一楼。
邵东万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521MA4Q0MXN6H,企业法人张小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邵东万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五金产品、箱包、建材、百货的销售;互联网批发及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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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上海有哪些五金城
上海是一所比较繁华的大都市,五金城来说很多,建议消费者可以去一些大型的五金城看看,根据上海目前的情况,比较大的五金城主要有下面几个,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上海五金城,历史比较久远,已经开办四十年时间,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000弄,这里是规模比较大的上海五金城之一。
第二、上海泗泾五金城是一所开办时间比较长,同时经营比较全面的五金城,里面的品牌比较全一些,地址是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511弄81号附近。
第三、五金城大厦主要是一个批发比较多的五金城,但是品种不是很多,商家也比较少,所以如果批发的话,去这里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地址是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511弄。
第四、国际机电五金城还是很不错的,是一个比较现代化的五金城,可是国际机电五金城由于房租比较贵,所以产品的价格比较高一些,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方德路100弄。
上面四个地方是上海比较好的五金城,规模也比较大一些,可以先去看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最好是货比三家比较好,这样可以买到性价比高的商品。其他五金城规模不是很大,不建议去选择!
我是贸易公司,经营五金建材的,请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有些优惠政策:
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如商业零售,税法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需照常缴纳增值税。
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照省政府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减征50%;总收入为6万~10万(含10万元)的减征40%;总收入为10万~15万元(含15万)减征30%;15万~20万(含20万元)的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
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可以加计抵扣,即你用发了2000元工资薪金,可以按4000元进入所得税抵减项目。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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