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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构类

钢结构检测原始记录(钢板检验记录)

工品易达2022-11-10钢构类14

钢结构检测的无损检测

无损检测NDT (Non-destructive testing)是工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有效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其重要性已得到公认。无损检测NDT (Non-destructive testing),就是利用声、光、磁和电等特性,在不损害或不影响被检对象使用性能的前提下,检测被检对象中是否存在缺陷或不均匀性,给出缺陷的大小、位置、性质和数量等信息,进而判定被检对象所处技术状态(如合格与否、剩余寿命等)的所有技术手段的总称。

根据受检制件的材质、结构 、制造方法、工作介质、使用条件和失效模式,预计可能产生的缺陷种类、形状、部位、和方向,选择适宜的无损检测方法。

常规无损检测方法有:

超声检测Ultrasonic Testing(缩写 UT);

射线检测 Radiographic Testing(缩写 RT);

磁粉检测 Magnetic particle Testing(缩写 MT);

渗透检验 Penetrant Testing (缩写 PT);

TOFD检测(缩写TOFD)

射线和超声检测主要用于内部缺陷的检测;磁粉检测主要用于铁磁体材料制件的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的检测;渗透检测主要用于非多孔性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件的表面开口缺陷的检测;铁磁性材料表面检测时,宜采用磁粉检测。涡流检测主要用于导电金属材料制件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的检测。

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对构件的 同一部位进行检测时,应按各自的方法评定级别;采用同种检测方法按不同检测检测工艺进行检测时,如检测结果不一致,应危险大的评定级别为准。

(1) 射线检测

射线检测就是利用射线(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穿过材料或工件时的强度衰减,检测其内部结构不连续性的技术。穿过材料或工件时的射线由于强度不同,在感光胶片上的感光程度也不同,由此生成内部不连续的图像。

射线检测主要应用于金属、非金属及其工件的内部缺陷的检测,检测结果准确度高、可靠性好。胶片可长期保存,可追溯性好,易于判定缺陷的性质及所处的平面位置。

射线检测也有其不足之处,难于判定缺陷在材料、工件内部的埋藏深度;对于垂直于材料、工件表面的线性缺陷(如:垂直裂纹、穿透性气孔等)易漏判或误判;同时射线检测需严密保护措施,以防射线对人体造成伤害;检测设备复杂,成本高。

射线检测只适用于材料、工件的平面检测,对于异型件及T型焊缝、角焊缝等检测就无能为力了。

(2) 超声波检测

超声波检测就是利用超声波在金属、非金属材料及其工件中传播时,材料(工件)的声学特性和内部组织的变化对超声波的传播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对超声波受影响程度和状况的探测了解材料(工件)性能和结构变化的技术。

超声波检测和射线检测一样,主要用于检测材料(工件)的内部缺陷。检测灵敏度高、操作方便、检测速度快、成本低且对人体无伤害,但超声波检测无法判定缺陷的性质;检测结果无原始记录,可追溯性差。

超声波检测同样也具有着射线检测无法比拟的优势,它可对异型构件、角焊缝、T型焊缝等复杂构件的检测;同时,也可检测出缺陷在材料(工件)中的埋藏深度。

(3) 磁粉检测

磁粉检测是利用漏磁和合适的检测介质发现材料(工件)表面和近表面的不连续性的。

磁粉检测作为表面检测具有操作灵活、成本低的特点,但磁粉检测只能应用于铁磁性材料、工件(碳钢、普通合金钢等)的表面或近表面缺陷的检测,对于非磁性材料、工件(如:不锈钢、铜等)的缺陷就无法检测。

磁粉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一样,检测结果无原始记录,可追溯性差,无法检测到材料、工件深度缺陷,但不受材料、工件形状的限制。

(4) 渗透检验

渗透检验就是利用液体的毛细管作用,将渗透液渗入固体材料、工件表面开口缺陷处,再通过显像剂渗入的渗透液吸出到表面显示缺陷的存在的检测方法。

渗透检验操作简单、成本很低,检验过程耗时较长,只能检测到材料、工件的穿透性、表面开口缺陷,对仅存于内部的缺陷就无法检测。

(5) TOFD检测

TOFD 原理是当超声波遇到诸如裂纹等的缺陷时,将在缺陷尖端发生叠加到正常反射波上的 衍射波,探头探测到衍射波,可以判定缺陷的大小和深度。当超声波在存在缺陷的线性不连续处,如裂纹等处出现传播障碍时,在裂纹端点处除了正常反射 波以外,还要发生衍射现象。衍射能量在很大的角度范围内放射出并且假定此能量起源于裂纹末端。这与依赖于间断反射能量总和的常规超声波形成一个显著的对比。

根据TOFD的理论和特点,在检测后壁容器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在国内使用的初期阶段要充分发挥其有点,使用其他技术弥补其缺点,让TOFD技术更快的应用到检测中。(超声波检测的一种,目前无损检测研究部新发展的检测方向)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9日颁布实施,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专项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专项检测资质和综合检测资质。

1、见证取样检测业务范围扩大至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建筑材料、试块、试件、部品、构配件等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见证检测的所有项目。

2、专项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其他专项检测。其他专项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设备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6个专业类别。

3、综合检测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等7个专项检测资质业务范围。

4、综合检测机构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具体范围以资质证书批准的专业类别检测项目为准。

5、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钢结构检测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专项检测资质。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和综合检测机构应满足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和标准》相关条件规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设立企业实验室,承担本企业施工的除见证检验项目之外的建筑工程材料常规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设置条件应参考本《实施细则》中建筑材料检测标准执行,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实验室一律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对社会出具试验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无实验室的,应按本细则附件一的检测项目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检测合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实验室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取得资质的必备条件,是企业质量控制核心,企业的实验室不得承揽社会检测业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1]142号)规定。

第九条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自治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并取得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检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

检测人员应具备土木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的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下列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及纪律,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2、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检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检测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4、不接受被检测单位的任何礼金。

5、不泄露所检测工程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

6、不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

(二)执业操守及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府条例、规定、办法。

2、依据国家现行的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严禁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弄虚作假、伪造报告等行为。

6、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7、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参加检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应不少于20学时,并作为继续教育合格的依据。

各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相关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应将其岗位资格证书收回,上交原发证部门。转入其他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其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两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注销;

1、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检测工作严重失误,造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各设区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照资质标准规定对企业检测场所、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或专项检测的一项资质,但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综合类检测资质,应按照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有关规定,具备满足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中的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等7个专业类别的资质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产权归属、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缴费发票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及计量检定一览表和设备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八)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样品检测)或能力验证记录。

(十)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评审和内审报告资料;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资质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会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审查组汇总意见,对符合资质标准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经公示无意见后,颁发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检测机构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撤销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信息及试验过程数据应完整,主检人、审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每份原始记录要同检测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主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章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结果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执业行为和结果报告负责并承担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不得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后,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委托样品流转检测及检测试样留置的制度和台帐记录。留置样品应当分类放置,不得混堆;留置样品的标识编号要唯一、可辨认,与登记相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禁止转包检测业务。

转包检测业务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率低,需要委托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二十八条 跨市、县从事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委托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见证类检测试验的委托方责任。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工程常规类检测试验的委托方责任。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个单位工程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给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

无资质的检测单位、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或个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应当对见证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编号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者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质量行为。信用档案是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公开透明、面向社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二) 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 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 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

(六) 触犯法律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岗位合格证书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延期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由于人员、设备变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由于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资质核定。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应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检测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转包检测项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委托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取样,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四)恶意压价委托检测业务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三条 其他行业的专业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试块、试件、构配件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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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检测哪些项目

钢结构检测需要做的项目有:

1、无损检测:超声检测、射线检测 、磁粉检测 、渗透检验。

2、性能检测:钢材力学检测、紧固件力学检测。

3、金相分析:显微组织分析、显微硬度测试等。

4、化学成分:对钢结构所使用的钢材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5、涂料检测:对钢结构表面涂装所用的涂料进行检测。

6、应力测试:对钢结构安装以及卸载过程中关键部位的应力变化进行测试与监控。

扩展资料

常规无损检测方法有:

1.超声检测Ultrasonic Testing(缩写 UT);

2.射线检测 Radiographic Testing(缩写 RT);

3.磁粉检测 Magnetic particle Testing(缩写 MT);

4.渗透检验 Penetrant Testing (缩写 PT);

5.TOFD检测(缩写TOFD)

射线和超声检测主要用于内部缺陷的检测;磁粉检测主要用于铁磁体材料制件的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的检测;渗透检测主要用于非多孔性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件的表面开口缺陷的检测;铁磁性材料表面检测时,宜采用磁粉检测。涡流检测主要用于导电金属材料制件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的检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钢结构检测

钢结构焊缝超声波探伤原始记录表构件名称怎么填

二级以上的焊缝需要作,旁站时可以记录检测的部位、数量、检测结果(问检测人员口头结果),检测中检测人员提出的问题,施工人员对问题的意见,监理人员对检测问题的意见等。然后请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形成旁站记录,盖章、存档。

钢结构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对应的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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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位置进行焊接,一般都选用100~150kg负载的重型机器人。为了适应连续点焊时焊钳短距离快速移位的要求。新的重型机器人增加了可在0.3s内完成50mm位移的功能。这对电机的性能,微机的运算速度和算法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装备

点焊机器人的焊接装备,由于采用了一体化焊钳,焊接变压器装在焊钳后面,所以变压器必须尽量小型化。对于容量较小的变压器可以用50Hz工频交流,而对于容量较大的变压器,已经开始采用逆变技术把50Hz工频交流变

钢结构要检测哪些材料,检测项目。

1、无损检测:超声检测、射线检测 、磁粉检测 、渗透检验。

2、性能检测:钢材力学检测、紧固件力学检测。

3、金相分析:显微组织分析、显微硬度测试等。

4、化学成分:对钢结构所使用的钢材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5、涂料检测:对钢结构表面涂装所用的涂料进行检测。

6、应力测试:对钢结构安装以及卸载过程中关键部位的应力变化进行测试与监控。

扩展资料:

钢结构工程检测包括钢结构和特种设备的原材料、焊材、焊接件、紧固件、焊缝、螺栓球节点、涂料等材料和工程的全部规定的试验检测内容。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取样检测、钢材化学成分分析、涂料检测、建筑工程材料、防水材料检测等、节能检测等成套检测技术。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钢结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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