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自然资源部:支持广东探索全国性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8月3日,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探索意见的函》,在国土空间规划、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不动产登记、土地只征不转等九个方面提出意见,支持广东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自然资源领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
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自然资源部提出,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支持广东和大湾区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合理优化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支持广东在取得相关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适时对大湾区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修改和审批,优化调整大湾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等布局和时序。
鼓励支持广东开展各类试点。一是支持深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优化整合各类审批事项。二是鼓励总结海珠湿地公园经验,探索通过“只征不转”等扩大生态空间的实现路径。选择一个县级行政区为试点,探索以县域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是支持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四是支持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机制。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住宅的市场化机制。支持解决工业用地保障难问题,依据国土“三调”,依规合理认定现状工业用地,实事求是、分类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完善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机制,形成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专项方案并开展试点。研究探索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问题的办法。
在建设用地方面,支持广东探索建立省域内的建设用地交易机制。创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建立全国性的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支持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政策,探索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不动产登记方面也释放了不少红利。自然资源部同意广东探索允许港澳法人凭经公证、转递的境外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探索允许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在大湾区办理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再次办理抵押登记时,同一港澳银行不再重复提交上述材料。
为充分发挥深圳“双区叠加”优势,自然资源部支持深圳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探索。除前述大湾区改革探索适用深圳市外,支持深圳市取得相关法律授权,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可探索按规划期实施总量管控模式。支持将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由广东省委托深圳市批准。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公园绿地内的建设用地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管理新机制。探索通过出让合同约定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以及违约条件下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操作方法。探索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操作路径。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类保护利用新模式。
据了解,接下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根据上述要求和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定后实施。
旱改水政策
旱改水是在农田建设时,将旱地改造为水田。“旱改水”是有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对现有的中低产田和低洼易涝地进行“旱改水”改造其实是能够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做到藏粮于田的。旱改水是利用现有库存耕占指标中的旱地,选择一些水源充足,土壤肥沃,适合造水田的地块,通过增加投入,修建排灌设施,变更工程设计,提高耕地平整度,加强培肥等措施。旱改水青苗补偿如下:
1、地上附着物补偿。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按300元每亩;桑树按2000元每亩补偿;
2、桉树及其他树类按600元每亩补偿;
3、惠农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第一年奖励800元每亩,第二年奖励800元每亩,第三年奖励800元每亩。各个市区政府具体规定不同,所补偿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可以上当地政府官网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予以查询,比如马山县的规定如下,以供参考:1、奖励资金标准。4万元/亩;一般耕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3万元/亩”的有偿收储单价,即按“基本农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奖励4万元/亩;一般耕地上进行提质改造(旱改水)达到国家利用等别5—8等的,奖励3万元/亩”的奖励标准,县政府按照实际确认水田指标面积对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确认水田指标面积*奖励单价。
拓展资料:奖励资金来源。一是通过平台交易指标获得的收益资金;二是市政府有偿收储18%指标向县政府支付的收储资金。由社会资本投资单位负责推荐交易指标受让方,且交易价格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交易指导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广东省对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有何规定?
根据2001年发布《广东省对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有如下规定: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在办理转用手续时,可以用耕地储备指标作为补充耕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未能实行先补后占,需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储备的耕地指标的,由承担耕地补偿责任的主体在申请办理转用手续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用地单位通过先补后占补充耕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未能实行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垦的新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确认后,除满足本地占补平衡外,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耕地储备指标,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有偿转让给耕地占补不平衡的市、县作为补充耕地的统计指标。耕地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责任。
(4)耕地开垦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平方米计):地级以上市辖区内20元;县级市辖区内15元;县辖区内10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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