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运行管理制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制度)
危化企业废气设备管理制度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保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改善公司内环境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类除尘器、污水处理设备、消音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环保监测仪器等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类环保设备均为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产设施一样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同步运行,同步生产。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各厂设备科负责对各生产车间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指导各生产车间开展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环保设备管理工作由各相对应的主管厂长负责,为环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六条 使用环保设备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单位内所分布的环保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为本车间环保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环保设备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且负责本岗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环保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同时检修不得无故停运或擅自拆除。
第九条 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要及时叫修,做好记录,通知相关领导。一般故障要求当天修好,检修需超过4小时的故障要重点组织人力、物力抢修,设专人负责督促,并报厂部设备科备案、并在2日内将事故报告送交机动部管理科,按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 环保设施需单独停机检修时,要及时填写检修申清单递交本单位设备科由设备科通知公司总调度室批准同意后才能停机,并由厂设备科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十一条 环保设施所在单位要设立兼职环保员,认真填写好环保设施检修及维护运行情况记录,并将隐患整改及时反馈,接受各级领导检查,根据布袋的使用情况制定好布袋使用周期并按时更换。
环保设施管理按三级管理制,分公司负责、厂负责、车间负责,各主管部门分别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按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订相应标准、规程,做好各种记录(包括系统运行参数记录),报机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现场各车间要严格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认真维护清扫,各主管部门随时检查,根据管理标准给予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厂环保设备现场管理:(1)工作现场各种物品不准乱堆乱放,物品码放有序,检修现场一定要执行检修完毕后人走场清制度。废墟各种备件及时清理,工作现场是哪个车间管辖区域就由哪个车间负责,物品、备件、垃圾乱堆乱放,各厂部设备科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按考核制度执行。
(2 ) 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管理,生产作业场地要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设备经常保持整洁,作业场地不准有污物。不划分责任区,责任不清、现场备件不整洁,场地有污物,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按环保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环保设施管理要求全系统管理,全员参与管理,各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系统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
检查及考核
一 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不用环保设施的,或者将环保设施挪作他用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0.5-1分;
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处罚1-2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处罚2-4分;
4、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处罚4-8分。
二对存在问题环保设备没有及时叫修或者叫修后没有及时修理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0.5分;
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处罚1-2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处罚2-4分;
4、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处罚4-6分。
三 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止环保设备运行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0.5-2分;
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处罚2-4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处罚4-8分;
4、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处罚8-10分。
四 环保设备由于技术原因不能达标的应加大控制力度,对有能力控制、可以减轻污染而不加控制增大污染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4分。
五 环保设备所在单位对发生的设备故障事故迟报、瞒报和漏报的,对责任单位处罚0.5分。
六 对于相关责任领导的处罚见《国丰关于科级以上干部的工作失职失误的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见《环保考核细则》。
附《专业管理考核细则》:
一、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环保设施效能降低
1、环保设施本体和阀门、管道等漏风、破损的,考核 0.8分
2、除尘设施吸尘罩破损、漏风的,考核 0.8分
3、振动筛筛板破损、堵塞的;考核2-8分
4、加湿机水管道没有保温措施的;考核0.8分
5、加湿机水管道保温设施损坏的;考核0.8分
6、加湿机水管道漏水的;考核0.8分
7、污水处理设施水泵漏水处理不及时的;考核0.8分
8、环保设施仪表数据不准或失灵的;考核0.8分。
9、不及时更换布袋,造成布袋除尘器效能降低;考核2-8分。
10、卸灰系统有跑灰现象(螺旋、提升斗、下灰管);考核4分。
11、除尘管道管道堵塞不及时清理的;考核2-4分。
12、皮带输送机堰带脱落、损坏、封闭不严的;考核0.8分。
13、烟道、积灰箱堵塞不及时清理的;考核4分。
14、转炉烟罩漏水、影响除尘效果的;考核2-8分。
15、除尘系统水封封闭不严的;考核0.8分。
二、岗位操作
1、未经公司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止环保设备运行的(紧急情况除外);考核8分。
2、吸尘口阀门不按规定开关的;考核4分。
3、除尘器卸灰不及时的;考核2分。
4、卸灰时,卸灰过猛造成冒烟的;考核2分。
5、卸灰时,卸灰间挡尘帘不关的;考核0.8分。
6、卸灰不开加湿机或加湿效果不好,造成污染;考核2-8分。
7、卸灰口周围积灰处理不及时;考核2分。
8、布袋反吹不及时的;考核2-8分。
9、环保设备操作人员未填写记录、记录不及时或记录不全的;考核0.8分。
10、操作人员不根据工况变化及时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参数的;考核0.8分。
耐火材料厂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模板?
这种模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需要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完善的废气处理系统,才能确保企业的达标排放。这里我们以风百顺之前经手的一个以某企业耐火材料生产项目实例,介绍一下耐火材料厂的废气处理采用的运行管理规程步骤以及方法。
最推荐的一种:
首先来了解一下耐火材料厂废气的来源以及特点:
1、耐火材料厂的废气主要来源于:
(1)各种原料在运输、加工、筛分、混合、干燥和烧成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
(2)原料煅烧产生的含尘废气;
(3)焦油白云石车间和滑板油浸生产过程中的沥青烟气。
特点:这些废气的排放量大,温度高,含尘浓度高,粉尘的分散度也高。
耐火材料厂的废气处理方法:
1、竖窑烟气治理:竖窑烟气在上料和出料以及窑内煅烧时产生粉尘和含尘烟气,它的处理可设置大型的集中的除尘系统。该系统可将上料、出料及窑内烟气一起收集和处理。处理优先采用二级干法除尘,对镁质、白云石和石灰等遇水易结垢的粉尘,不能采用湿法除尘。以及采用旋风除尘器或多级除尘器,二级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
工艺流程如图:耐火材料厂的废气处理用这个流程
2、回转窑废气处理:耐火材料在回转窑中煅烧时产生的粉尘和烟气,温度高,含粉尘量大。该废气处理一般采用二级处理,一级采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或一段冷却器,二级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当采用袋式除尘器时,为保证废气进入除尘器的温度不超过滤袋允许的温度,在除尘器进口管上设置自控的冷风阀。
3、焦油白云石车间和滑板油浸车间生产中产生沥青废气,该废气处理可采用吸附法以及燃烧法:
(1)粉料吸附法对焦油白云石沥青烟气,由于工艺生产中有足够的粉料,可采用生产粉料作吸附剂。粉料吸附沥青油雾后,直接返回工艺粉料槽内。回收粘油粉料的除尘器宜采用袋式除尘器,其负荷不宜过高;
(2)预喷涂吸附法对滑板车间沥青烟气,一般采用预涂白粉吸附法。白粉粘油后,再用燃烧法烧掉油污后重复使用。该法净化效率高,排出口沥青物浓度低,运行稳定,但设备较粉料吸附法复杂。
耐火材料厂废气处理的设计原则:
根据耐火材料厂的要求和提供的资料,调查现有工艺流程(或者是根据耐材厂环保手续资料上的工艺参数),掌握废气排放的种类、排放规律,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废气治理措施,通过增加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使废气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其基本指导思想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排放标准,使处理后的废气各项指标达到且优于标准值;
(2)根据企业车间产生废气的特征,结合已有的工程实例,在确保尾气达标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简单、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达到功能可靠、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3)设备选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调节余地,目前选用优质、低能耗的国产设备,设置必要的自控系统,便于操作管理、维修,节省动力消耗及运行费用,待工艺确定后可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合理的调整。
武汉风百顺环保提醒您:耐材厂的废气处理的主要费用来源包括:一级旋风除尘器、二级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卧式焚烧炉、燃烧机、引风机1、高效过滤室1、高效过滤室2、引风机2、引风机3和排气筒;设备安装费;设计费和调试费;税金等一些费用。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使实验室的废弃物能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
3.术语
3.1 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和固体):指各种带有有机溶剂的废弃物,以及带有铅/镉/砷/汞/ 钡/卤素等的无机废弃物;
3.2 一般废弃物:指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可回收或不可回收的废弃物。
4.职责
3.1实验室检验员负责各种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
3.2实验室领班负责联系污水处理或外部机构处理危险废弃物。
5.内容及要求
5.1废弃物的处理
5.1.1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5.1.1.1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不能相互混合的废液要分开存放:如过氧化物和有机物,氢氟酸、盐酸等挥发性酸和不挥发性酸,铵盐、挥发性胺和强酸,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和其他的酸,硫化物、氰化物、次氯酸盐和酸等。
5.1.1.2将收集好的废液放在指定的位置,由公司污水处理或外部有资格的危险物废弃处理公司来定期处理。
5.1.2废气的处理
5.1.2.1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由药品室存放药品时产生,以及在实验室过程产生。
5.1.2.2在实验中可能产生有毒废气的操作时,都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5.1.2.3实验室产生的各种废气要通过通风装置排除室外。
5.1.3废液的处理
5.1.3.1危险废液的处理按4.1执行。
5.1.3.2一般的废液由实验室初步处理或直接排放后由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如废酸液和废碱液的处理,可以将其相互中和后排放。
5.1.4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5.1.4.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按6.1执行。
5.1.4.2废弃带菌培养基的处理,可以将培养基放到灭菌锅121度灭菌30分钟后再当作一般固体废弃物来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1.4.3一般固体废弃物由实验室收集后交公司指定的地点存放,由公司统一处理。
5.1.5实验用废玻璃的处理
用于实验的废玻璃容器或耗材,用纸箱盛装并密封,放入实验垃圾专用垃圾桶。
5.2 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
5.2.1实验室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贮存柜(箱)等收集容器或其他设施、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露的隐患,并且应粘贴废弃物标签,标明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清晰准确。
5.2.2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5.2.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房间里或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
5.2.4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5.2.5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标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5.2.6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5.2.7对已收集的危险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各种盛装各种危险废弃物的瓶要贴上标签,并及时做好各种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6.质量记录表单
6.1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统计表》答案来自
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关于废气运行管理制度和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制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微信号:ymsc_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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