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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

钢筋化学成分检验取样数量(钢筋化学成分百分比)

工品易达2023-05-17钢筋5

钢筋送检取样取几组?各需要多少公分?

见证抽样委托时提供:40cm/2根、35cm/2根、50cm~1m/5根(共9根)样品

钢筋原材料送样是几根

热轧钢筋每批抽取5个试件(钢筋原材料送样是5根)。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2  材 料

主 控 项 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际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质量的证明质量的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是钢筋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际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热轧钢筋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试验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力、伸长率,另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弯曲性能检验。对于钢筋伸长率,牌号带E的钢筋必须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读到最后第二段已经相当明确规定:热轧钢筋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试验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力、伸长率,另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弯曲性能检验。对于钢筋伸长率,牌号带E的钢筋必须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参考资料:《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

新规范中要求施工现场钢筋原材取样数量为5根吗?

是的。

1、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规范增加了对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及伸长率的检验要求,对钢筋调直加工、调直钢筋的性能质量规定进行了修订。

2、钢筋原材(包括建筑用圆盘条HPB235)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批:≤60t。每一验收批取试样1组每组5根,每根长度不小于600mm ,从每批中任选两根钢筋,从每一根钢筋距端头不小500mm处切取拉伸试样和弯曲试件各1件(拉伸2个,弯曲2个;另取1件。共5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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