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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综合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核心要素。

工品易达2022-10-06碳综合16

本文目录一览:

碳交易怎么交易?

配额交易流程

1、配额划转:卖方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将配额从上海市碳排放登记注册系统的管理科目划转至交易科目。

2、入金:买方进入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提供的其他通道(网银),将其银行资金账户转入上海环交所结算专用资金账户。

3、交易:买卖双方通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买方买入卖方的配额。

4、日终清算后拨付。

5、出金(T+1日):卖方企业卖出配额的资金从上海环交所结算专用资金账户转至企业资金账户中。

6、配额划转(T+1日):买方企业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将买入的配额从交易科目转至管理科目。

CCER交易流程

1、卖方登录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registry.ccersc.org.cn),将需要交易符合条件的CCER从自己的交易账户转入到上海环交易所交付账户。

2、交易参与方登录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CCER交易。

3、若买方为上海碳交易试点企业因履约抵消等需要,也可以在上海碳排放交易系统上发送转出CCER的指令,将CCER从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转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交易账户,直至履约抵消完毕。当日买入的CCER于第二个交易日划拨至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拓展资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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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深圳的公司为什么要加入碳排放交易制度之中?

碳排放权交易,源于全球变暖,和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人类对化石燃料,无节制的开采使用,大规模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地球气候变化。为了控制这种无节制的大规模排放,于是,有了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约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碳交易是其中之一。具体说,就是每年给一个国家,一家公司,发放一个碳排放指标。(配额,限制每年只能排放多少吨二氧化碳)。如果某公司节能减排,这个指标没用完,剩余的部分可以拿到国际市场上交易卖钱;相反,如果某公司碳排放超过配额,超过的部分,你要用钱到国际市场购买。于是,碳排放成了一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一部分。碳排放权交易,目前比较成熟的是,欧洲的EU-ETS交易系统,它有一全套的交易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第二章 配额管理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第三章 排放交易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 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 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

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

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

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碳排放量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动态的碳排放量,则是指每单位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低碳经济概念是英国人首先提出来的,从工业革命到1950年,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累计排放量的95%。

1950年-2000年,发达国家碳排放量也占到全球的77%。而1904年-2004年的100年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全球的8%。就是在当下,中国人均排放量也不高。

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有用吗?

“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是有用的。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是人们求职、任职的敲门砖,是相应的用人单位招聘专业人员的主要依据,在业界内也是相关专业人才评定技能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碳排放管理师的专业性很强,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的薪资也相对高一点,如果拥有碳排放管理师证书,薪资可能会更上一层楼。”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按照法律规则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定位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同时也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核算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搭建起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将被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而此次被划定排放配额的企业是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企业,据悉将会有2225家发电企业将发到碳排放配额。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核心要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微信号:ymsc_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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