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安装是不是危大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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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有哪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住建部危大工程文件钢结构和钢网架怎么界定?
钢结构施工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来论证,包括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爱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除此之外,钢结构施工中的吊装设备及方法,一定条件内也要由专家来论证:包括: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的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后两条也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钢结构施工项目存在那些风险?
钢结构施工危险与防范措施有哪些
1.1、钢结构构件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主要存在危险因素:
1.1.1、吊机在起吊钢柱或钢梁并进行就位临时固定时,因起吊角度过大或构件起吊点设置不合理引起吊机倾覆。
1.1.2、起吊钢丝绳安全系数过低、钢丝绳本身质量问题以及钢丝绳缺乏保养而导至钢丝绳磨损、锈蚀、变形、疲劳、断丝、绳芯暴露,在起吊过程中断裂导致构件坠落伤人。
1.1.3、进入施工现场的吊机来路不正规,甚至有的机主是自然人个体机主,吊机未经检验合格或未报监理、总包单位审查,作业时引发事故。
1.1.4、无专职的起重驾驶人员、司索、指挥、及现场安全监督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特别是司索、指挥人员由无证人员代替的现象比较多。
1.1.5、吊装时未设置警戒区域和有效的警戒维护,有人员在吊装区活动或穿越时被构件砸伤或碰伤。
1.1.6、大风和极端天气(如6级及以上大风、极冷、酷热天气)为赶进度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1.2、钢结构起吊作业的安全防控措施:
1.2.1、 钢结构吊装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根据最重的钢构件的重量、长度等参数选择起吊及捆绑钢丝绳的规格;根据钢构重心合理设置吊点;吊机的选择,吊机选择应考虑起吊角度,吊臂外伸长度;吊机行走路线图;吊装施工作业先后步骤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完成编、审、批程序。
1.2.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吊机的机主应该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许可,吊机应是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设备,进场后应报监理和总包单位审核吊机资料。
1.2.3、 参与吊装作业的起重驾驶人员、司索、指挥属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并在作业前将名单和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上岗证报监理和总包单位审核。
1.2.4、 吊装作业时在吊装作业区应设置醒目的警戒线,封闭多余的通道,并有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1.2.5、 在梁柱起吊时要确定合适的吊点。无论构件大小都要试吊一次,使构件离地二米左右,检查各部位有无问题,在确保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正式吊装。
1.2.6、大风和极端天气(如6级及以上大风、极冷、酷热天气)应该停止高空作业。
1.2.7、吊装作业人员都必须有熟练的钢结构安装经验,起重司机应熟悉起重机的性能、使用范围,操作步骤,同时应了解钢结构安装程序、安装方法,起重司机、信号指挥和司索必须熟知本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司机与信号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在吊装前应相互熟悉指挥信号,包括手势、旗语、哨声等。
钢结构构件安装阶段的危险源分析及安全防控措施
2.1、钢结构构件安装阶段的危险因素
2.1.1、 钢柱就位未进行校正时临时固定不牢固,导致钢柱倾覆伤人,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2.1.2、 钢柱上无安全爬梯供施工人员垂直上下,施工人员采用原始的攀爬方式上下钢柱,攀爬过程中由于疲劳或失手从高处坠落。
2.1.3、 钢柱与钢梁连接安装时人员无可靠施工平台,人员悬空作业,钢梁上未设置生命保险索,工人直接在钢梁上行走,有高处坠落危险。
2.1.4、 安装屋面檩条、焊接、对接、螺栓紧固时用竹梯或脚手板搁置在钢梁上作为施工操作平台(这是在工地检查时较常见的施工方式),工人安全带系在竹梯或脚手板,边施工便往前移动竹梯或脚手板,如竹梯或脚手板有缺陷,或移动过程工人之间配合不默契会导致竹梯或脚手板滑落使在上面施工的工人全部坠落。有的甚至嫌系安全带费事,干脆就骑在钢梁上爬行,一但失稳,易坠落。
2.1.5、 吊运屋面或维护墙檩条时,采用手动葫芦固定不牢固,易发生坠落,导致物体打击事故。
2.1.6、 安装使用的工具无安全保护绳,可能导致工具坠落伤人。
2.1.7、 工人高处作业时未正确系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2.2、钢结构构件安装阶段的安全防控措施:
2.2.1、 钢柱就位未进行校正正式固定前,必须采用用螺栓、焊接或木塞对钢柱底部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上部用缆风绳固定。构件在校正、焊接、安装牢固之前,不准脱钩。
2.2.2、 为保证施工人员上下通行安全,在钢梁或钢柱上悬挂爬梯,爬梯上下两端必须固定牢固;为保障施工人员上下攀爬的安全,在爬梯外侧架设安全绳一道,施工人员佩戴带自锁装置的安全带。
2.2.3、 钢柱、钢梁安装、檩条焊接、对接、螺栓紧固时为保证工人安全操作,可以视情况设置操作平台或设置作业专用的挂篮。挂篮挂于设在钢柱或主梁上翼板的构件上。操作人员将安全带挂在钢梁或安全绳上,挂篮挂拆方便、安全可靠,给钢柱梁对接安装、校正、焊接 、超声波探伤等提供了安全保障。挂篮大小外形应利于安装施挂,并用圆钢制作严禁用螺纹钢制作,并能保证操作人员有足够活动操作空间。
2.2.4、 纵横向钢梁上都应悬挂安全钢丝绳,又叫生命线,悬挂高度1.2米,每隔3米架设1.2米钢管或角铁用于支撑安全绳,或采取花篮螺栓拉紧方式,防止因安全绳过长引起的安全失效。工人在钢梁上行走时,安全带必须悬挂在安全绳上。
钢结构压型钢板安装(铺设)阶段危险源分析及安全防控措施
3.1、钢结构压型钢板安装(铺设)阶段危险因素
3.1.1、压型钢板的铺设顺序一般为散板、调整、铆固。压型钢板吊放到屋面时,未进行固定或压型钢板散板与铆固不同步。这两种情况在突遇大风时压型钢板会随风散落坠落伤人或发生溜板现象。严重的甚至会把施工人员拍打从高处坠落。
3.1.2、压型彩钢板未均匀堆放在屋面上,导致屋面超载,引起钢构整体变形。严重的会引起钢结构局部坍塌。
3.2、钢结构压型钢板安装(铺设)阶段安全防控措施:
3.2.1、已吊装的压型钢板进行铺设作业前应进行可靠的固定,确保钢结构稳定。散板、调整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或防坠器,铆固人员应及时将调整好的压型钢板铆固好,要铺板与铆固同步,不得漏铆或跳板铆固,防止因漏铆而发生溜板现象。在铺设压型钢板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部位;作业区下方应设置禁戒区,禁止人员穿行。
3.2.2、压型彩钢板应均匀、分散堆放在屋面上,严禁超载堆放。
钢结构焊接、拼装、现场临时用电、消防管道、消防涂料作业、交叉作业的危险源分析及安全防控措施
1、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够,离明火距离过近。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用电设备漏电保护、接地、接零措施不到位。所用电缆线破损,接头处理不规范,容易引发触电事故。
3、电焊机无二次空载保护。
4、消防管道、涂料作业所搭设的移动式作业平台无方案,搭设不规范,易发生倒塌事故。笔者所在地区曾经发生过用门式脚手架组装的简易操作平台倒塌事事故,造**员伤亡。
5、钢构件在地面拼装时由于信号不规范,造成挤压、碰撞伤害,立放较大的钢构件时无稳定措施而倒伏伤人。
安全管理对策:
1、 氧气、乙炔瓶因合理放置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离明火距离十米以上。 氧气与乙炔瓶要保持五米以上安全距离,乙炔瓶必须有防回火装置,严格执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2、 现场临时用电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的“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措施”。用电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措施。电焊机二次侧安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3、 移动式作业平台应有专项搭设方案,并附有计算书,搭设完毕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消防管道、涂料作业所搭设的移动式作业平台应有方案,规范搭设,一般不得载人移动。
5、钢构件在地面拼装时信号规范、统一,立放较大的钢构件时应采取双面顶撑等稳定措施。
钢结构施工虽然是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但是只要事先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科学的专项方案并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作业,安全防控措施扎实有效,监管到位,就能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钢结构建筑施工会比较危险吧?
不会,相对而言,现在的高科技施工安全系数较高。钢结构建筑一种新型的建筑体系有可通房地产业、建筑业、冶金业之间的行业界线,集合成为一个新的产业体系,这就是业内人士普遍看好的钢结构建筑体系。
钢结构建筑相比传统的混凝土建筑而言,用钢板或型钢替代了钢筋混凝土,强度更高,抗震性更好。并且由于构件可以工厂化制作,现场安装。因而大大减少工期,由于钢材的可重复利用,可以大大减少建筑垃圾,更加绿色环保。因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应用在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中。
目前钢结构建筑在高层建筑上的运用日益成熟,逐渐成为主流的建筑工艺,是未来建筑的发展方向。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分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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