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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

天津滨海新区积分落户政策2021(天津滨海新区积分落户政策2021规定)

工品易达2022-10-20积分落户27

积分落户天津需要什么条件2021

积分落户确切的表述应为“持居住证人员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积分落户于2014年初起试行,今年是正式施行的第一年,是我市现行户籍政策的一种补充,与我市现行的人才引进、毕业分配、招商引资、亲属投靠等落户政策并行。目前全国范围来看,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杭州、沈阳、青岛等已经实施或正在试点积分落户政策。北京积分落户政策也将在年底出台。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积分落户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只要申请人是中国境内合法户口。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数,只取对比自己的一个分数,要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天津市社保由单位名义去申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数线》。

也有一些人群是不能办理结婚落户的

1.不符合合法户籍身份及无户口人员和公务员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2.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3.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4.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

【拓展资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进行调整,明确:天津市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由140分降为110分,降幅率达21.4%。此前,3月30日天津公布政策,2020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不设总量限制,每一期将根据最低积分落户分值线,确定拟落户名单。至此,天津市积分落户达到有史以来最低门槛,既取消了积分落户总量限制,又大幅降低了申请积分分值。

积分落户办理的流程如图:

注意:这些情况不加分

一、学历加分

首先学历加分需要在学信网上做纸质学历认证报告,或者是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没有认证报告或者备案表的不能加分。

今年积分表上规定的大专学历加10分;本科以上学历加20分。

二、私有房子加分

70年大产权的商品房,可以加分,可以落户到房本上(或者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名额)。

如果房子是小产权、公寓房、商住两用房等,不用于积分落户

三、共有房加分

房子是婚后财产,房本上有无名字,均可以加分、落户。房子是婚前财产,房本上有名字,可以加分、落户。房子是婚前财产,房本上无名字,可以落户,不能加分。

四、社保加分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而且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社保的加分结算有时间结点,所以社保加分总是比你计算的分数差几分。

五、紧缺职业加分

1、申请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必须与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一致、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证书职业(工种)所在行业;

2、申请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标明的职业(工种)与本人申报时的工作岗位职责必须相符,职业(工种)名称一致;

3、申请人提供的《岗位承诺书》和申报单位提供的《岗位证明书》真实有效,且必须现岗现职。

六、职称证书或资格证加分

1、第一期积分落户申报,资格证书需要提供上一年12月底之前下来的证书,第二期申报需提供6月底之前下来的证书才有有效。

2、外地资格证需在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复核,复核不通过不予加分。

3、职称能不能加分看证书是不是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

天津积分落户是怎样的?

天津积分落户最低146分

一、年龄

1、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2、36至45周岁(10分)。

二、受教育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40分);

2、大专学历(30分);

3、普通高中和中职学历(20分)。

注: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三、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

1.具有高级职称(50分);

2.具有中级职称(40分);

3.具有初级职称(20分);

4.高级技师(50分);

5.技师(40分);

6.高级工(30分);

7.中级工(15分);

8.初级工(5分)。

注: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四、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高积12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

五、住房

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40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六、职业

非常紧缺职业(30分);紧缺职业(20分); 一般紧缺职业(10分)

七、落户地区

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0分);

申请落户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分)。

八、投资纳税

上一年度缴税额10万元及以上、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在津注册企业,个人在该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分)。 注: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九、婚姻情况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10分)。

十、奖项和荣誉称号

1、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 获得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需政府或部委颁发、认定)

注:只记最高,不累计加分。

十一、工资年限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累计工作6年及以上(能提供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10分)

其中:稳定在一个单位工作10年及以上(20分)。

注:只记最高,不累计加分。

十二、守法诚信

积分期间违法、受行政拘留的,或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30分,可分项累计减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1.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2. 申领居住证或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

3. 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积分落户天津需要什么条件2021?

根据天津官方发布的通知,目前积分落户天津的话,至少需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五年以上才可以的。

天津积分落户的问题咨询?

1、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2、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居住证积分管理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4、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5、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积分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居住证、合法落户地相关证明,以及与积分有关的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结婚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征信记录等有关材料。

天津拟出新规:事关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 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0日至8月26日。

草案正文如下↓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 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津公民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

第十二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四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

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0 日内发放。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将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广播

2021年天津落户是什么政策?

天津落户政策分为:人才引进落户和积分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有五种类型: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急需型人才。

积分落户:2021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不设总量限制,每一期将根据最低积分落户分值线,确定拟落户名单。

一、2021年天津人才引进落户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学历型人才

1、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获得硕士学位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龄不受限制。

(二)资格型人才

1、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

2、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公证员资格的;

3、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驾驶执照人员。

(三)技能型人才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超过30周岁;

2.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在津工作满1年,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在津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四)创业型人才

1、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2、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人才主要是指,来津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

3、企业核心成员不是原始创业者,还需在该企业任职超过1年。

(五)急需型人才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新技术服务、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报区人才办核准后,出具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下列情形人员均不能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1、退休人员不能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2.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3.在津无就业的人员,截至提出落户申请之日,女已满50周岁,男已满60周岁的;

4.在津已就业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截至提出落户申请之日,女已满55周岁,男已满60周岁的。

学历型人才、技能型人才落户年龄限制均包括上限年龄。如:全日制本科学历型人才40周岁(含)以下均可以申报落户。

二、2021年天津积分落户办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3、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20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

天津滨海新区积分落户政策202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积分落户政策2021规定、天津滨海新区积分落户政策202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微信号:ymsc_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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