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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献血领钱(2021上海有偿献血)

工品易达2022-10-20碳综合15

全国各省血站及血液中心机采血小板补贴金额?

昆明献血小板补助为:2022年起,100交通费用+300误工费用=400元。

尊敬的献血者:

每天医院需要7-10位爱心人士伸出援手。

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报上名的亲们,来献血时请全程佩戴口罩!

血液中心免费为献血者提供早餐(稀饭+馒头、花卷)

🎗明天血液中心8:30开始采集,我们已做好消毒工作,期待您的加入!

温馨提示:为了保证血液质量和避免耽误大家宝贵时间,请大家献血前三天不要饮酒,前一天不要剧烈运动,饮食清淡,切忌食用得太过油腻,避免吃火锅、烧烤、炒饭、盖饭、方便面、土豆片、坚果类、豆浆、牛奶、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献血前一晚保证充足睡眠,晨起后多饮温水,早餐请进食稀饭馒头。

献血新政策咋没有新变化呢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2022年献血新政策有以下几点:

1、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才可正常收费。

3、无偿献血提倡一次献血400毫升;参加捐献血小板一次,按献血800毫升计算。

2022年最新献血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表彰和奖励在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自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开展10次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人次逾180万,在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持续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我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第六条第四项),获奖标准为“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二是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GB/T40143-2021)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第八条),并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三是调整了“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在强调巩固定期献血者队伍的同时增加千人口献血率等指标,获奖省(市)应当在“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为增加表彰工作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血站工作负担,明确表彰信息报送途径(第十七条),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五是进一步明确“定期无偿献血者”、“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和“千人口献血率”定义,明确统计口径,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的科学性。

2022年献血有钱拿吗

没有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 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 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 终身荣誉奖,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 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

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表彰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 ( 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 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 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 85% 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 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 以上;

(四) 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弘扬无偿献血先进事迹;

(五) 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 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有关单位。其获奖标准为: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级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 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及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

(三)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 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

(三) 无偿献血促进奖;

(四)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省(市) 奖;

(六)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七)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个人、集体、省(市) 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 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 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 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地要通过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申报信息,及时将符合获奖标准的申报信息报送至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无偿献血表彰部分,并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对于在不同省份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由各省份充分沟通并征求献血者本人意见后,确定最终申报省份,由该省份汇总该献血者所有献血信息后进行报送,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定期献血者以往被称为固定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的无偿献血者。

定期献血者比例是指定期献血者在献血人群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定期献血者比例=表彰年度内定期献血者献血人次/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

千人口献血率是指无偿献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千人口献血率=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表彰年度内当地常住人口数量*1000。

第二十二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单采血小板每 1个治疗单位按 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 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同时废止。

上海2022年献血有钱拿吗

爱心屋属于无偿的..只给一盒饼干和一包牛奶..然后就是一个纪念品了

纪念品有时候都是可选的 例如:保险 笔筒 电话卡等让你选一样..

每个爱心屋的礼品不一定都是一样的...我周围有人拿保险的 有拿笔筒的 还有工具包的 等等...

如果是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就有钱拿的...每家公司给出的价钱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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