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简单介绍
国家电投十四五规划
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关于能源电力工作部署,共分七章,提出“清洁发展、升级转型,构筑新跑道”“创新引领、资本融通,提升新价值”“内外协同、平台引领,塑造新格局”“深化改革、效能提升,激发新优势”等战略导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十四五火电规划
以风电、光伏为主的新能源电力随机波动性强,大规模并网将给电网运行带来挑战。南方电网公司将在“十四五”全面建设安全、可靠、绿色、高效、智能的现代化电网,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推动传统电网改造升级,增强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的接纳、调控和优化配置能力,以数字电网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条战略导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
第一,“双碳”目标已经成为“十四五”电力规划的硬约束。我国自去年9月提出“双碳”目标后,去年12月提出了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发展目标;今年3月进一步提出了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战略目标。到“十四五”末,预计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将超过50%。因此“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必须以“双碳”目标作为强约束。第二,煤电、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等的成本因素不再是限制规划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电力规划的主要目标函数是在满足用电需求的情况下使全社会的总用电成本最低。不考虑输配电成本情况,仅从发电侧来评估,煤电、水电、风电和光伏任何一种电源都难以在全国层面相对于其他电源形成成本优势,煤电只是在某些区域或某些项目上具有相对成本优势,但随着风光发电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这种优势在“十四五”会逐步消失。因此“十四五”电力规划中煤电、水电、风电、光伏四种电源的成本问题不再是约束规划的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条战略导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电力体制改革的改革目标
改革要有一个理性的出发点,就是要针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目标很明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5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市场是一种手段,目的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目标是共同富裕,也就是现在说的实现中国梦。
对于电力体制改革,应该分析能源行业、电力体制出现了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不是妨碍了实现大的目标。而不是像有些人表面所说的市场化当然可能后头还有其他的目的。我个人认为,市场化是方向、手段,但不应该成为改革的目的。人们对于市场的认识,以及世界各国的市场结构、组织、体系也不完全一样,而且事实上没有一个所谓的规范的、理想的市场经济模式。有些国家国有化程度高一些,有些国家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分更多一些,即使是发达国家之间,也有很大区别。而各国的电力装机结构、电力管理的架构也不一样。所以,如果改革只是从一个彻底市场化概念出发来讨论,这本身就是伪命题。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设施以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实行政府、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实际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电力发展规划的建议,使电力设施布局与城乡规划相适应。第九条 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对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补偿。第十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架空电力线路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架空线路建成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擅自增加高度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
(四)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二条 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
(二)火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及其清淤设施、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泄洪道及其闸门、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大坝及水工建设物的安全监测设施,水库水位、水情测报设施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使用的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太阳能光能发电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太阳能热能发电系统及其有关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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