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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工品易达2022-10-22碳综合15

什么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所谓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并购重组的监管等几种方式,在这些内容中,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而且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注册制下必须做好的基本义务。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上市公司监管函监管多久

时间不一定。

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这样会使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持股信心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会使持股投资者出现恐慌抛售该股,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

一般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如果上市公司不对监管函中的相关事件进行整改,那么证监会有可能进行立案处理追究相关责任。这样有可能导致股票被强制退市,也有可能禁止涉案相关人员禁入证券市场措施或造成上市公司被罚款等等。

什么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所谓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并购重组的监管等几种方式,在这些内容中,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而且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注册制下必须做好的基本义务。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股东,法律更加注重其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而《证券法》则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要求,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而公开发行,然后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等。

上市公司在我国监管上市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是什么?

在我国监管上市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是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的全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乃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事业单位。它在国务院授权下,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其秩序。可以说,证监会就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这片汹涌大洋的“定海神针”。

拓展资料:证监会的职能

既然是证券市场的“定海神针”,那证监会的职能自然也不小。

首先,证监会负责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大政方针和发展计划,给市场指明前路。同时,证监会也会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其次,正如证监会的名字所表达的,对全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证监会的重要职责。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通通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

一旦发现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绝对不会手软,必将使出雷霆手段,把“妖魔鬼怪”消灭于无形之中。像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违法减持等行为,不要想逃过证监会的“火眼金睛”。

除此之外,这根“定海神针”还必须对证券期货市场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一旦有什么大风大浪,证监会也会出面将其“摆平”。

证监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程序

俗话说,路要一步一步走,饭要一口一口吃。证监会消灭“妖魔鬼怪”也有一定的程序。

如果有人或单位提出控告和检举,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了问题。经审查确认需要立案查处的,证监会相关部门将填写立案建议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上报分管副主席,经批准后,证监会稽查局就会立案调查。

如果发现被调查人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会被撤销。但的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话,证监会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交由证监会稽查局执行,该怎么罚就怎么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根据北交所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第三条 北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北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增强公众公司意识,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第五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并严格执行。北交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持续披露等具体规则由北交所制定。第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北交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第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五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涉及该类情形的,各审核主体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就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确定的原则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

(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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