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好的钢筋堆放高度不超过多少(钢筋堆放高度不能超过多少)
施工现场钢筋堆放规范
1、分规格、品种、批次、生产厂家分别堆放,防止混用,便于万一需要复试或退场不会乱;
2、有标识,除了标注规格、品种、批次、生产厂家等材质的基本数据外,还应标注“合格”、“已送试”、“不合格”等内容,防止误用;
3、钢筋对方应离地,不发生泥土污染,不浸在水中,有条件的应做架子,钢筋分层上架;
4、堆放高度没有限制,按规范
4.4.3 材料堆放应做到整齐,并按下列规定堆放:
4.4.3.1 钢筋堆放垫高30cm,一头齐,并按不同型号分开放置。
4.4.3.2 钢模板堆放垫高20~30cm, 一竖一丁,成方扣放,不得仰码。
4.3.3.3 钢管堆放垫高20~30cm, 一头齐,并按不同型号分开堆放。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盘园钢筋允许堆放高度是几层
盘圆钢筋应分类堆放在垫木上,堆放高度为1m左右。
钢筋宜堆放在料棚内,如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0m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必要时应加遮盖。不得和酸、盐、油等物品存放在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钢筋腐蚀或污染。
盘圆钢筋管理的一般规定
1.运入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有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标记,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和遗失这些标牌。
2.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证明单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看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及锈蚀程度,并应测量钢筋的直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或经研究同意后可降级使用。
3.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且宜立牌以资识别。钢筋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工件,材料应堆放整齐平稳可靠可靠高度不得超过多少米
高度不得超过1.5m。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应做到,大型模具等材料要一头见齐;钢筋堆放整齐,用木方垫起。不得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堆放高度,直径不准超过1.2m,圆盘钢筋不准超过1m;砖、砌块等应码成方垛,高度不准超过1.5m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1.5m,防止坍塌。
第四十九条 建筑用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夯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5m;
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照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跺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置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
扩展资料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四十五条 施工机具设备及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放置。材料堆放场地要硬化、坚实、平坦并有排水措施。根据材料不同性质要求采取防锈、防雨、防潮、防晒措施。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
第四十六条 各种材料、构件放置必须按品种、规格堆放并挂设定型化标牌,标明名称、规格、产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m的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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