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租房证明怎样开(北京租房居住证明怎么开)
请问北京办居住证要什么资料
办理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时间证明:
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者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连续缴纳6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指,申领当月的上上月前推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者有效的工作居住证。
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连续就读证明,三者之一即可。
(1)若以《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作为居住时间证明:
①选择合法稳定就业的,即提供以下任一形式材料: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②选择合法稳定住所的,即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1、 居住自有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
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③选择连续就读的,即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包含中小学学生卡);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
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办理人选择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若现住地址与《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2)若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的,可按合法稳定就业申领居住证,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亦可作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办理人还需提供在京住所证明。
4)办理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1)办理人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将《居住证申领表》和办理材料提交给窗口受理人员。
2)窗口受理人员审核材料。
3)窗口受理人员核对人员信息和翻拍材料。
4)拍照。
5)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并发放给办理人。
6)相关委办局复审材料(非现场复审)。
7)制证中心制作居住证(非现场制作)。
8)办理人领取居住证。
参考资料:
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居住证申请指南
租房居住证明怎么开
拿着你的租房合同 到所管辖的社区或街道 派出所 询问说开租房证明就好 会有人帮你办理的
北京积分落户已卖房产证明如何开具
可以去房管局开证明。
卖了几套,就开出几份证明。申报的时候,可以每居住一年比租房多找回0点5分(以房本登记日期为准),如果之前住了八九年,找回来的分数就比较可观了。
积分落户租房如何备案
1.装备本人和房东的身份证,当时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加上一个房屋权属证明(多数是房产证)。你去房屋所在区的房屋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到就近便民服务网点备案,还可以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在线备案。因为现在要求租赁房屋进行备案,所以有多种方法让你去备案,随便挑一个就行。备案完成后,登陆市住建委官网房屋管理”查询备案结果。如有异常,可在工作日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预约申请备案信息复核。
2.还有一个需要房东配合,老房本的房东需要去“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办理存量房补录业务,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房产信息补录。因为一些时间久远的老房本,不动产登记系统个别数据不全,可能会导致房源核验异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居住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吗?
要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居住证明是当事人所居住的当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证件,以证明现在在这里临时居住,相当于暂住证。居住证明现在似乎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明,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是公民带上有效的资料到当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机构办理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a.农村户口
到村委会找村支书: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村支书签字,盖一个村里的公章。
b.城市户口
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盖一个居委会的公章。
c.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
①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即暂住证
②准备两张白底照片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⑤大概一周左右能出来
扩展资料: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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