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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

上海积分落户需要提交的材料(上海积分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工品易达2022-10-27积分落户12

2019年上海积分入户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 档案 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积分落户上海政策

在上海市,根据年龄、教育背景等要落户都有不同的积分标准。比如教育指标的最高分为110分,如果持证的人是大专学历,那么可以积分50分,如果持证的人拿到了大学本科学历,则可以积分60分,如果持证的人拿到了硕士学位,则可以积分100分,如果是博士,则可以积分110分。如果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能也可以进行积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上海积分落户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市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上海积分落户基础指标及分值参考: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落户条件:

一、人才落户的条件: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一、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1、带着房权证找准备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

3、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入条件有: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4、收养落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需要的哪些材料,基本上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必须网上申报后用手机打印。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注: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调动人员户籍类别须明确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为确保户口迁出、迁进地址的正确性,建议户口簿更新为近两年内签发的,或申请人提供无户籍地址变更的承诺书。

如是家庭户,则提供明确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的个人承诺书;如是开具户籍证明的,则建议派出所在开具户籍证明时明确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

☑持证期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缴未缴的补缴不计入累计)

☑2006年至今税单原件,包括需要说明的材料。

根据个人在上海的实际工作时间打印税单。

☑职称、职业资格材料。

①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中央各部(副部)授权下属企业设立的评审机构须提供国家人保部或部(副部)级单位授权成立该评审机构的批复或备案材料)

②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③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合同。

在单位人事向人才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剩余至少还有6个月以上。

☑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街道(镇)以上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

此类证明一般都有有效期(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故建议在窗口老师看了材料没有其他问题时再去户籍地开。

☑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改由个人承诺、单位盖章。

☑婚育证明材料。

①未婚者:无需提供未婚证明;

②已婚者:结婚证书。

③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④丧偶者:补充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本市落户地证明。

①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②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③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④社区公共户

落社区公共户必须“四个没有”:

1、申请单位没有集体户口;

2、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房产;

3、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没有房产;

4、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签订过购房协议、且在居转户审批过程中也不会签订购房协议。

☑子女及配偶材料(子女、配偶不随迁也需提供):

①独生子女: 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②非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另需提供符合计生的相关材料:如第二胎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需要提供二胎准生证、二胎审批表及二胎申请理由材料等;

③如子女随迁并大于16周岁,则另需提供普通高中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原件;

配偶材料: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申请人户籍地人事档案保管地址。

一般要求存放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中心或就业促进中心。特殊情况请向窗口咨询。只有基本满足居转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由人才中心受理窗口开具调档函。

如因办理居住证积分档案已调至本市相关区人才中心的,则提供该中心的名称与地址即可。

☑所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如退工单、离职证明(必须写清楚何时进单位、何时离开单位)等。原件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如原单位已注销,则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注:档案中有完整工作履历,不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满足激励条件所需的材料)。(根据每人申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1.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创业人才

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4.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5.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6.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人才依据公司营业范围、劳动合同、专业、岗位说明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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