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居住年限如何证明(南京积分落户需要有房产吗)
3月1日起南京实行落户新政,10个问答 解读积分落户
新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是对旧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指标项和落户规则进行了修改。新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上调了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长短梯度赋分,即缴纳社保和居住年限越长,单位时间分值越高。下调了房产加分上限,新增了婚姻状况、兵役情况、从事养老服务等多个与社会实际密切相关的指标项。对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资格计分。新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取消了年度落户指标数和排名,对于落户区域加分分值进行了调整,申请人最终积满100分即可落户。同时调整了受理时间,改全年3月、9月两次受理为工作日受理,方便了群众随时申请。对于落户地点,新增了居住地公安机关社区集体户作为落户地。
昨天上午,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
南京市出台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意义?
答:户籍政策是决定一座城市发展高度、发展方向、发展潜力、发展温度的基础性决策。自2016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南京市一直在实践中探索与城市发展更加匹配的户籍政策。此次修订积分落户政策,契合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精神,充分展示南京市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的决心和担当。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通过提高社保和居住年限的权重、优化学历技术分值占比、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等举措,优先解决已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劳动力资源自由配置的制度壁垒,有利于促进城市群间市场经济发展要素资源的自由配置,是深入推进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是推进南京都市圈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还有年度落户指标限制吗?
答:按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规定,南京市取消年度积分落户指标限制。同时进一步优化落户流程,取消排名公示环节。
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将原来每年3月、9月两次集中受理修改为工作日受理,取消一年仅办理两次的时间限制,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
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总积分如何计算?
答:积分落户指标项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通过减分指标审核,总积分达100分的,即符合落户条件。
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分值和计分规则有哪些调整?
答: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上调了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长短梯度赋分,即缴纳社保和居住年限越长,单位时间分值越高。对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资格计分。
新《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新增了哪些加分指标?
答:结合前期政策执行效果,吸纳市相关部门建议,增加婚姻、参军退役、从事养老服务等3个加分指标项,分别赋予10分、20分、累计不超30分的分值。
在哪里可以查看《办法》及下载积分落户申请表?
答:登录“南京公安”门户网站可以查找、下载。网址:http://gaj.nanjing.gov.cn
符合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如何确定落户地?
答: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符合申请条件和确定落户地点的相关材料。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
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申请人到哪里递交积分落户申请?
答: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积分办法与人才落户办法的关系?
答:积分办法为在南京市长期就业居住的普通劳动者提供了落户渠道,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人才落户办法自去年3月1日实施以来,已受理落户申请7.5万余人。今年,南京市将继续实施人才落户办法,为助力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作出积极贡献。
通讯员 宁公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王业全
见习记者 张芊茜
申请南京积分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南京积分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户口管理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下面是我分享的申请南京积分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南京积分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积分落户的必备材料:
1、户口本;
2、本人居住证;
3、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有自己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明,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4、本人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人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以下用于加分的材料:
1、学历证书;
2、技能水平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
3、个人纳税记录;
4、个人表彰这书;
5、星级志愿者证书,无偿献血记录,政府认定慈善组织捐赠记录;
6、创业带动五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
7、专利证书。
南京积分落户的3个条件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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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适用条件含至少需满12月社保
7月3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具备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等记录的可以通过积分落户南京市。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其中,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根据意向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南京市居住并赋分。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服兵役情况;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婚姻状况等十二个条件。
办法指出,符合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南京积分落户条件
第七条关于申请南京积分落户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第十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二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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