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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

2022年天津积分落户申请材料(2021年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明细)

工品易达2022-11-12积分落户15

天津落户政策2022最新条件

2022年天津落户的条件如下:

1、新生儿落户。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即可落户。

2、夫妻投靠落户。外省市户籍和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三年,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投靠落户了。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母退休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津居住满六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其中一个子女为天津市常住户口。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在津落户。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4、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一方为天津市户籍,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孩子未满18周岁。

5、人才落户。在符合天津市相关的人才学历和年龄条件后,即可办理落户。

天津积分落户政策

天津市2022年度第一期积分落户申报工作正式开始,新修订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正式施行后的首次开办。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指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据悉,新修订的政策放宽申请条件,将原来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积分,修改为“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推进在天津市长期居住、稳定就业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有序实现市民化。

删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的条款,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删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条款,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其次,提速窗口经办,继续优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核时限,将审核打分时限压缩至20日内,将公布积分分值的时间提速了近1个月。开通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电子居住证。

严格经办程序,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处理,通过监管,进一步确保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此外,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我们现在身处于法制社会,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有一些条条框框来限制我们的行为,以此来达到秩序的平衡,而一些规定很多的人都没有第一时间关注到,以下是关于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1

①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②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③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④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⑤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110分)、(缺分怎么办?)

天津积分落户最新政策调整: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办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联办部门经办流程为:审核受理(补正)→确认分值→公布(复核)分值→公示入户名单→发放准迁证。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单位注册

请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单位信息。

请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单位信息。由单位经办人负责单位注册。

注意事项:

单位注册时可选择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受理点,每期只可选择一次受理点,选定后由该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积分的审核、打分工作。

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

请根据页面提示如实填写,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有效。信息填写完整保存后进行网上测评,测评通过后上传材料。

注意事项:

提交审核前,申请人可进行填写信息修改、重新测评、修改上传材料、删除申请人等操作;提交审核后,申请人不能再进行上述操作,请申请人确认填注信息无误后再提交审核。

三、提交审核、受理

提交审核后,人社、公安窗口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审核结果。

受理后联办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材料进行审核、打分,如上传材料需要补正,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依据补正要求更正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审核受理结果在申请人列表“状态”一栏显示“人社受理通过”。

2、审核、补正期间需进行情况核实,请经办人和申请人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四、公布积分分值、公示入户名单

依据我市积分政策,2022年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2022年第二期积分分值,公布(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积分专栏网站,逾期无法查询。

注意:详细的申报程序,请注意申报系统提示。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2

天津居民使用办理入户流程:

1、申请申报

由居住证持有人自愿申请,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

2、受理申请

申办窗口接到申请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打分

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

4、汇总排名

用人单位将各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

5、积分公布

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情况以《入户积分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领取。

6、公布入户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7、办理入户

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用人单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8、亲属随迁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3

积分落户主要是指外来务工人员在自己的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就可以向该市相关部门申请入户,这一项政策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积分制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项制度,目的是要控制大城市及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中等城市。

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以深圳积分落户制度的办理流程为例,提供参考: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网上填报申请表,申报自评分,上传有关申请资料(分辨度清晰的扫描件或者图片),并分别确认提交,以此作为本人提交正式申请依据。

2、受理纸质申请材料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接收纸质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只是做网上申请,未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作尚未正式申请积分制入户。

3、接收申请材料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

4、初步审核申请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对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七个工作日不通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视为受理申请。对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材料,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

5、审核公布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申请,按照积分高低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初步确定入围分数线,向申请人本人公开审核分数,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及候补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申诉。

6、公布名单

当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7、发入户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

8、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天津2022年落户需要多少分

法律分析:根据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中的相关规定,2022年天津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年度落户数量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且达到申报指导分值110分即可落户。落户地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天津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天津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天津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法律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 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 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 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 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 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 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 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 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天津拟出新规:事关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 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0日至8月26日。

草案正文如下↓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 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津公民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

第十二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四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

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0 日内发放。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将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广播

关于2022年天津积分落户申请材料和2021年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明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微信号:ymsc_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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