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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

苏州积分落户什么时候开始办理(苏州积分落户什么时候申请)

工品易达2023-04-11积分落户19

苏州积分落户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该项目前已经开始实施(2016年):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入户。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

第十八条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吴江区积分入户指南

吴江区积分入户指南

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吴江区积分入户指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申请条件:

1、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

2、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分数线根据当时排名算)。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申请时间:

每年3月1日至10月底

三、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在吴江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四、申请流程:

1、新市民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

2、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户一栏,建立积分入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五、结果公布过程:

1、吴江区公安局会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于11月底前统一向全区公布。

例如:2016年度新市民积分入户指标数为105名,分值设定为280分。

2、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将拟积分入户名单通报区公安局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的,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六、入户手续办理:

获得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3个月内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经批准入户的新市民,在本区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没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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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落户在哪里办理

苏州积分落户在哪里办理

户口管理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苏州积分落户在哪里办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苏州积分落户在哪里办理

苏州积分落户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时间:

每年7月31日前

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

2.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3.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办理材料:

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表。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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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落户手续办理需要多久

时间期限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落户手续办理流程

1.电子准入卡发放。电子准入卡短信将在9月25日前分批推送到申请人预留给积分受理窗口的手机号码上。如申请人近期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请在公示期结束前至积分受理窗口变更联系方式。

2.原户籍地为江苏省的准入人员持短信通知及落户材料,根据信息提示直接前往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原户籍地为江苏省以外地区的准入人员持短信通知及落户材料,根据信息提示前往落户地所属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准迁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40日)。回原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后,再持“准迁证”第三联、“迁移证”、落户材料到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3.申请人和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内和省外的落户流程。申请人与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内和省外,则先办理省外人员“准迁证”和迁出手续,再和省内人员一起至落户地所属户籍窗口办理落户。落户时必须申请人先落户后,随迁家属才能落户。

4.信息核对。办理落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将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按照规定,如发现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如发现婚姻关系或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随迁条件的,取消随迁人员随迁资格。此外,若申请人放弃在苏落户,则所有随迁家属均不能落户。

在非自有独立产权房屋落户的人员注意事项

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最后落户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原籍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落户手续

若省外原户籍地在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的时间段内被明确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准入人员需主动联系短信通知中的落户手续办理部门,报备后暂缓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暂缓签发准迁证),待该地区恢复为低风险地区后,请尽快办理迁移手续。

苏州户口落户新政策2023年

2023年苏州户口落户新政策如下:购房落户,人才落户,积分落户,投靠落户。

1、购房落户

苏州市区(除吴江)已经在2020年元旦取消购房落户,过渡期结束。吴江及四县市2021年元旦起取消,各区设置合理过渡期,过渡期内还可以办理购房落户。

2、人才落户

可以通过学历、社保落户。流程快、条件低。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大专可以通过社保落户;技能人才根据相应条件落户。

3、积分落户(租房落户)

符合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根据其个人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情况等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2023年是400分),准予户口迁入市区。

4、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积分落户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申请积分落户的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两级公安部门申诉;市、区两级公安部门接到申诉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

苏州积分落户2022年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四条《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第九条县级市、吴江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报送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申请报告。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公有租赁住房、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如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_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公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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