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手册2021(北京积分落户手册2021年)
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如返喊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渣野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世闭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积分落户2021年新政策细则
北京市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知唯掘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搭核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型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山拿。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积分落户2021年新政策
关于2021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7号
根据《粗旦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为做好2021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一、2021年公示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6045人。
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二、自2021年7月12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积分结果及排名。
三、拟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名单自2021年7月12日至1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010-63135162,传真:010-63135367,联系地址: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50)。
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
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请安排好时间,错峰有序办理。
今年继续实行电子调函,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审核通过后可前往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昌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岩棚扰府网站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提示。
六、取得2021年积分落户资格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计算为:截至2020年1月1日(不含)不超过18周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北京积分落户,2021年有什么变化了吗?
2021年6月,积分值将在天津网上服务大厅居住证积分栏公布3个工作日。随后,住户名单将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届时,请密切关注申请人和个人,截止日期后不会查询结果。截至目族蔽前,深圳口岸入境窗口尚未打开。自2020年2月以来,积分输入窗口一直没有打开。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政策,有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急着定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入户。
2021年,你要看你在哪个城市。现在很多城市都放开了户籍,不用交积分就可以直接落户。是的,留学生在中国工作或者定居的时候会需要提供这个留职证明!建议回国后尽快办理这些,以免必要时来不及认证前面的分数是125分左右,后面的不够。下半年应该在140分以上。因为分数从每月0.3改为每月0.5,平均分提高了。2021年北京市积分落户新政策规定如下: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以上,无犯罪证明。
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北京市居民可以申请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分落户,并在分落户申请开始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截止到上一年12月31日开始办理积分结算时,男性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女职工应在50周岁以下,女干部应在5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应正常、连续为其迹穗蠢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退休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姿陪
扩展信息北京市积分结算情况介绍如下:截至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申请人需连续7年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记录应在开始办理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形成,支付状态正常。在此期间,申请人可能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累计缴费记录不超过5个月的,视为连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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