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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工品易达2022-10-23碳综合15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4年5月正式批准设立,现有员工129名,为全额拨款副局级事业单位,由我市原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交通招投标服务中心、市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等6家交易中心,从各职能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承担为全市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2016年6月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挂牌成立南

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2018年7月,成立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这六个分中心承担为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

2.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和电子专业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

3.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企业、专业人员等信息咨询服务;

4.负责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受理核验进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项目资料;

5.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6.负责见证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维护交易活动秩序,整理、保存相关文本文书、电子介质等交易资料;

7.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

8.负责监控交易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2名,设主任1名(按正处级干部管理)、副主任4名(按副处级干部管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6名(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职6名(按副科级干部管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原惠州市政府采购

中心、原惠州市土地与矿业交易中心、原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惠州市产权交易所合并组建而成。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从2016年5月起,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业务接受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管理,并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授权办理有关业务。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采取“双重管理”,各分支机构班子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免,其他人财物管理按现行体制保持不变。

一、主要任务

(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服务、场内管理办法、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 为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三)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交易规范;负责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按有关规定抽取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四) 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依法组织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手段和政策咨询与服务

(五) 为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 依法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公布评审结果。

(七)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分析、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八)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部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党务、人事、纪检、档案、统计、宣传、信息发布、计生、保密、工青妇、政务公开、信访上诉、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宣传及业务培训;负责公

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维护管理,承担评审专家、供应商、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的建设、维护、使用;承担交易事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安排。

(二) 财务部

负责中心经费的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使用的申报;负责中心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中心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 政府采购部

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含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组织市本级(含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集中采购;负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

目的采购;负责有关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承担受理并协调处理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和争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权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 土地与矿业交易部

负责市直和惠城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开交易的受理和具体承办工作;承担对交易各方进场交易资格的核验工作;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

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集和整理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 建设工程交易部

负责市直、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负责为工程承包交易各方主体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和见证等配套服务;负责市级(含县、区)工程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对投标人的和中介机构企业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进场登记工作;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核验工作;负责

中标通知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管理;负责提供工程交易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接受各类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 产权交易部

负责市级(含县、区)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中介撮合企业的产权交易,组织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招标、拍卖工作、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和提供配备服务;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产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 平台服务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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