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1单位配额相当于(碳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什么为计量单位)
什么是碳排放指标?
所谓“碳排放权”,是指企业依法取得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等)的权利。经当地发改委核定,企业会取得一定时期内“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这个“合法”总量即为配额。当企业实际排放量较多时,超出部分需花钱购买;而当企业实际排放较少,结余部分则可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
所谓“碳交易”就是“给空气定价”或者“别人掏钱,你来减排”,其过程是政府对一家公司发放一个碳排放指标或配额,限制其每年只能排放多少吨二氧化碳。如果某公司节能减排,这个指标没用完,剩余的部分可以拿到碳交易市场上卖;相反,如果某公司碳排放超过配额,超过的部分,则需要去市场上购买。
碳排放配额
此次划定排放配额的企业是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企业。对发电行业将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分配,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碳市场按照什么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
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
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020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碳交易怎么交易?
配额交易流程
1、配额划转:卖方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将配额从上海市碳排放登记注册系统的管理科目划转至交易科目。
2、入金:买方进入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提供的其他通道(网银),将其银行资金账户转入上海环交所结算专用资金账户。
3、交易:买卖双方通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买方买入卖方的配额。
4、日终清算后拨付。
5、出金(T+1日):卖方企业卖出配额的资金从上海环交所结算专用资金账户转至企业资金账户中。
6、配额划转(T+1日):买方企业登录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将买入的配额从交易科目转至管理科目。
CCER交易流程
1、卖方登录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registry.ccersc.org.cn),将需要交易符合条件的CCER从自己的交易账户转入到上海环交易所交付账户。
2、交易参与方登录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系统进行CCER交易。
3、若买方为上海碳交易试点企业因履约抵消等需要,也可以在上海碳排放交易系统上发送转出CCER的指令,将CCER从上海环交所交付账户转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交易账户,直至履约抵消完毕。当日买入的CCER于第二个交易日划拨至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拓展资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 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 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配额"和"经核证后的减排量"两个明细科目
这里提到的碳信用,就是碳市场抵消机制中的 “核证减排量”。与碳排放权,也就是所谓的 “碳配额” 不一样。
碳排放权,或者说碳配额,是指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法,发送给控排的证书,有多少碳配额,就能排放多少二氧化碳,所以可以认为是 “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力”。经过一年的经营,需要报告过去一年的排放量,并由第三方确认。确认后要将等于排放数量的配额上缴到主管部门,如果排放量大于手上持有的配额,就要从市场购买,如果不能足额上缴,就要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
而碳信用,则是确认的非控排的减排量,一般来说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减排量的签发。这种减排量是这样测算的:某个项目采用了一个新技术,通过确认,比原来的基准情景(已规定了接近两百个技术的基准情景,也就是所谓的方法学)减排了多少,这部分的减排量就是碳信用。
1吨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等效于1吨配额,也就是说自身配额不够时不仅可以购买其他控排的排放权,还可以购买非控排的减排量。这也就是常说的抵消机制(Offset)。对于能够用于履约的减排量(碳信用)有限制,会规定特定项目类型,产生时间甚至产地才能用于履约,以确保控排不仅仅购买减排量,还会自己减排。
建立抵消机制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有很多行业并不在碳市场控制范围内,但是可以减少碳排放(如没有碳排放的新能源,能够吸收碳的林业),确定其减排量,这些项目的开发者就能在碳市场出售,相当于补贴了降碳的项目。第二是增加市场上产品的种类,增加市场流动性,尤其是一般而言减排量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对于控排而言也能降低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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