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分落户积分申请(苏州积分落户积分表)
苏州积分落户条件明细
首要条件是需要在苏州居住证,在居住证满一年的情况下并且在这期间是需要有企业保险的,并且有自己的房子。苏州的入户申请时间是每年的一月一号到十月三十一号,十一月十二月是不接受申请。申请地点则是我们居住的地区街道管理中心,苏州的每个街道都有一个管理中心,我们只要满足积分去管理中心申请即可。苏州政府在去年发布了一个加分政策,总结来说学历越高越好,房子越大越好,工作年限越长越好,具体的加分参考政策。
苏州积分落户2021新政策
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法律依据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第二条 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如何申请积分入户?
广州积分入户申请条件:
申请入户广州市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45周岁以下
年龄45周岁以下,即为1975年6月30日(含当天)后出生。
(二)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居住证办理指南
(三)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社保年限计算方法:
1、社会保险计算在广州地区缴纳年限,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2、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3、以往参加了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其缴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四)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总分数满100分
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五)近5年未受过刑事处
苏州积分入户在哪申请
苏州积分入户在哪申请
积分入户是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积分入户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苏州积分入户在哪申请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苏州积分入户在哪申请
申请人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拓展:积分管理申请基本材料。
(一)积分入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二) 积分入学
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申请就读一年级: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如果申请人子女超过当年就读一年级的年龄,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获取过学籍号的相关证明。
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
1、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
2、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三)积分入医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5、若申请入医子女年龄低于2岁的,申请时需提供入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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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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